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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执行情况公开】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7-09-29 14:07:00  来源:

  目 

   

  第一部分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部门收支决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情况的说明

  第二部分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方面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市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1、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

  4、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依法按程序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检信访工作。

  7、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领导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机构及编制。

  9、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和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10、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1、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2、负责其他应由市检察院办理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包含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无锡市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教育基地管理中心的收入和支出数据。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咬定争当全省检察机关科学发展排头兵、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示范院双争目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主动服务中心工作,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提起公诉472988人。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对涉企案件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提起公诉2461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室、检察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同盟等平台,服务企业创新创业。举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无锡样本研讨会,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检察机关产生重要影响;新吴区检察院的相关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荣获全国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对破坏环境资源、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公诉4293人。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沈鹰等人走私濒危植物案,锡山区检察院对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跨境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依法提起公诉,被《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

  2、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坚持做到宽严相济。依法严惩涉枪涉爆、黑恶势力、偷拐骗抢、黄赌毒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945人,提起公诉11382人。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73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8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开展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向党委政府报送风险研判报告63份,结合办案撰写的无锡e租宝投资人集体上访情况、非法开办幼儿园情况分析报告,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推进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受理群众信访3015件次,认真办结中央和省委巡视组转交办的32件信访事项,依法妥善处置28件重点信访案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路某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入选江苏未检30周年典型案例;江阴市检察院未检科和1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新吴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市检察院被确定为2017-2018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深化涉罪外来人员观护教育工作,保护其平等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18个观护帮教工作站共接纳涉罪外来人员83名,无一人脱管漏管。

  全力保障民生民利。依法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提起公诉102193人。滨湖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了被害人达100余人的朱成县等人销售假药案,新吴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了公安部督办的张承兵等人特大假冒名牌巧克力案。依法惩治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的犯罪,参与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起公诉517人,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朱炳祥等200余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208人,梁溪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10亿元、涉及上千投资人的丰汇通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3、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惩防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惩治贪污腐败。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7118人,其中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24人,1000万元以上案件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900余万元。重点查办重大有影响、有震动案件,立案查办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主任范春雨、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骆永辉等处级干部要案12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交办,依法查处原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马续田(副厅级)等系列特大受贿案。以专项工作为抓手,查办医疗检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231人。加强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2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3件,依法查办了江阴市粮食局局长徐文侠滥用职权、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

  积极实施智慧侦查。构建具有无锡检察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实现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信息化依托、集约化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暨科技强检工作推进会的会议代表,专程来锡参观智慧侦查平台,市检察院还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工作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智慧侦查模式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更加注重惩防并举。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典型案例剖析、非中标单位廉政征询等工作,召开重大典型案例剖析会9次,撰写预防调查报告17篇,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5份,推动完善相关制度17项。对无锡地铁3号线等24个总投资达279亿元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预防,对89家投标单位开展了非中标单位廉政征询。惩治和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成效进一步提升。

  4、全面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7件、追捕3人、追诉23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形53件次。梁溪区检察院通过持续跟踪监督,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成功追捕6人,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宜兴市检察院对两名潜逃23年、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法成功追诉。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合法性和判决裁定公正性的监督,发出书面纠正意见3份,提出刑事抗诉6件,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抗诉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审前未羁押、被判实刑的50名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34件次。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功建议办案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94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对20件强制医疗案件以及2869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提出抗诉5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份,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39份。针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0件,查办涉嫌虚假诉讼案件14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履行职责50件,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155件申诉案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5、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扎实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全市检察机关首批入额检察官335名。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全市设置检察官员额岗位393个、司法辅助人员岗位484个、司法行政人员岗位161个。健全办案组织形式,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置检察官办案组68个、独任检察官199个。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清单,推动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领域,对28件案件启动诉前程序,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宜兴市检察院督促常熟市环保局依法履职一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并被《焦点访谈》专访报道。市检察院就江阴华美热电有限公司等倾倒污泥、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受到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努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落实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对88件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指导意见,对152件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有效促进规范取证。推进精细化公诉建设,细化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探索管理精细化、实体精细化、程序精细化,提升公诉工作水平,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

  6、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法律人法治梦法律职业共同体国家宪法日主题演讲大赛,引导检察干警提升党性修养、坚定法治信仰。市检察院机关党委被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我们通过狠抓政治工作促进队伍建设的做法在第十七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发言。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市检察机关有3门课程被评为第三批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先后荣获第五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团体二等奖、第七届全省十佳公诉人暨全省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团体三等奖等集体荣誉;26名干警在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竞赛中荣获十佳、“标兵”等荣誉,涌现出一批以全国“侦查监督业务标兵”于颖为代表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抓牢纪律作风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抓好《无锡市检察人员行为约束规定》、《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规定》等制度的执行落实,组织对贯彻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各类检务督察48次,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36人次,有效促进纪律作风的转变。市检察院连续8年被评为市级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深化基层基础建设。抓好三城区检察院的整合和新吴区检察院的设立工作,促进各个基层检察院均衡协调发展。梁溪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入围全国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十佳候选单位;滨湖区检察院等单位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单位7个基层检察院全部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信息化、智能化办公办案模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在《检察日报》专门撰文,推荐梁溪区检察院检察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做法。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诉工作情况,并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向市政协通报全市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检察工作36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案1件,期限内办结率、反馈率均为100%,受到代表、委员的充分肯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对7件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1392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66条,公开生效判决案件起诉书7527份。

  四、部门收支决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情况的说明

      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09号);会计法、预算法等。

   

  

  第二部分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9029.69万元,比上年减少54.30万元,减少0.60%。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增加;二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收入下降;三是基本建设经费收入低于上年度。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56.39万元,其他收入173.30万元。

  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9484.78万元,比上年增加976.79万元,增长11.48% 。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增加;二是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支出同比增加;三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项目经费支出下降。其中:基本支出6935.42万元,项目支出2549.36万元(见公开01表)。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部门决算本年收入9029.69万元,比上年减少54.30万元,减少0.60%。主要原因:一是因干警职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增加年度绩效考核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统一上调、公务员工资套改及法警警衔调标导致行政运行收入有所提高;二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收入下降;三是基本建设经费收入低于上年度。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56.39万元,其他收入173.30万元(见公开02表)。

  1、财政拨款收入8856.39万元,为当年从市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10.34万元,减少0.12%。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增加;二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收入下降。

  2、其他收入173.30万元,为当年从基层院及其他检察机关收取的办案费等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43.96万元,减少20.23%。主要原因是收取的办案费减少。

  3、年初结转和结余1101.85万元,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本年度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2016年度部门决算本年支出9484.78万元,比上年增加976.79万元,增长11.48% 。主要原因:一是因干警职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增加年度绩效考核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统一上调、公务员工资套改及法警警衔调标导致基本支出有所提高;二是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支出同比增加;三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项目经费支出下降。其中:基本支出6935.42万元,项目支出2549.36万元(见公开03表)。

  1、公共安全支出8465.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而发生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675.84万元,增加8.68%。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增加;二是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支出同比增加;三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项目经费支出下降。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1.46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疗统筹等。与上年相比增加60.03万元,增加23.88%。主要原因是医疗支出等政策性调整增加。

  3、住房保障支出707.7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40.92万元,增加51.60%。主要原因是住房保障支出因政策性调整增加。

  4、年末结转和结余646.76万元,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2016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部门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856.39万元,比上年减少10.34万元,减少0.12% 。主要原因:一是因干警职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增加年度绩效考核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统一上调、公务员工资套改及法警警衔调标导致行政运行收入有所提高;二是相比上年度2016年没有部门专项导致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收入下降;三是基本建设经费收入低于上年度。基本支出6935.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73.0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962.41万元,项目支出2376.0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925.09万元(根据财政指标拨付途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目支出163.76万元,两房建设项目支出191.33万元,其他检察支出项目支出570.00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450.97万元。上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1101.85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646.76万元,比上年减少455.09万元,减少41.30% 。主要原因是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等基本建设项目按工程进度正常付款(见公开04表)。

  五、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见公开05表)

  六、2016年度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见公开06表)

  七、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见公开07表)

  八、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见公开08表)

  九、2016年度部门全口径人均“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全口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54.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全年没有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减少37.87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单位所有公务用车,无相关费用发生。

  3.公务接待费54.40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4.40万元,比上年减少0.21万元,减少0.38%,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从严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陪餐人数,节约接待费用。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538批次,4860人次。主要为上级机关、其他省市机关来锡接待支出。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全口径会议费决算支出0.86万元,比上年增加0.54万元,增加59.26%,主要为市院传达贯彻上级部署要求而召开的必要会议支出。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31个,参加会议2018人次。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全口径培训费决算支出44.53万元,比上年增加16.95万元,增加61.46%,主要为2016年按要求增加统计业务部门参加或组织的法律素能培训的相关费用。2016年度全年组织培训次数32次,参加培训1394人次。

  本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取自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并与单位明细账核对一致(见公开09-1表)。

  十、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54.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全年没有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减少37.87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单位所有公务用车,无相关费用发生。

  3.公务接待费54.40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4.40万元,比上年减少0.21万元,减少0.38%,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从严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陪餐人数,节约接待费用。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538批次,4860人次。主要为上级机关、其他省市机关来锡接待支出。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86万元,比上年增加0.54万元,增加59.26%,主要为市院传达贯彻上级部署要求而召开的必要会议支出。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31个,参加会议2018人次。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44.53万元,比上年增加16.95万元,增加61.46%,主要为2016年按要求增加统计业务部门参加或组织的法律素能培训的相关费用。2016年度全年组织培训次数32次,参加培训1394人次。

  本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取自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并与单位明细账核对一致(见公开09-2表)。

  十一、2016年度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见公开10表)

  十二、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2.41万元,比上年减少18.00万元,减少1.84%。主要原因是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院交办任务。“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见公开11表)。

  十三、2016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系统政府采购支出基本情况---------(见公开12表)

  第三部分 其他方面

  一、预算执行情况

  我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据制度办事,主要做法有以下三点:一是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财经制度规定,按制度规定将权限和责任分解细化到个人,通过审、用分离实现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在必要的时候结合本单位特点在上级制度规定的框架内予以细化后制定实施细则。目前,我院已再次修订本级财务管理制度,从经费预算申请、经费审核审批、资产管理、扣押款物管理四个方面予以细化并严格执行。三是严把决算编报、审核关。我们建立专人负责制和集中讨论制度,一方面指定专人负责决算的初步编报和机审环节,再加上财务负责人的层层审核把关,确保在数据的采集、编排上与实际账簿做到账表一致;另一方面针对决算编报要求不断提升、软件不断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针对编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组织财务人员集中讨论、集思广益,从而深刻把握最新的决算编报要求。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度我院部门收入年初预算安排6339.86万元,支出年初预算安排6339.86万元,比上年度增加787.41万元,增加14.18%,年度执行中预算未作调整。

  (二)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我院收入9029.69万元,比上年度减少54.30万元,减少0.60%;支出9484.78万元,比上年度增加976.79万元,增加11.48%,主要原因是基本建设中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改造项目和预防教育基地布展项目上年财政拨款结余结转在2016年度支出。

  (三)预、决算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2016年度预、决算收入差异2689.83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基本建设收入470.00万元、行政账上年结转181.37万元、其他检察院上交办案费构成的其他收入173.30万元、年中追加经费1865.16万元。决算收入、支出差异455.09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建设中的收支差异455.09万元,基本建设资金2015年度结转至2016年度1101.86万元,2016年度结转至2017年度646.77万元。

  二、资产管理情况

  截止20161231日我院资产总计27777.28万元,其中库存现金0.96万元、银行存款5671.49万元、固定资产20970.57万元、在建工程1134.26万元。

  截止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1辆,其中,市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无部门专项资金。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2.12万元,比上年度减少464.61万元,减少62.22%,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的部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案信息化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流程购置相关设备,导致上年度金额偏高。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3.86万元。

  五、2016年度部门决算核查差异及调整事项说明

  我院自20151231日公车改革后,原有的公务用车均已按全市统一要求上交。车改后我院现存31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但受决算软件数据稽核公式的影响,2016年度支出的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也被自动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统计范围,且对应的公务用车保有量必须有相应数量,这与我院保有车辆的性质不符,特此说明。在2016年度决算公开中,我院的“三公”经费统计按规定未包括因决算软件原因而将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自动编入公务用车栏目的数据。

  六、单位当年行政结余及项目结转结余及造成结余的原因。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646.7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可结合部门实际收入情况举例说明)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反映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执行监督(项):反映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三、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表 

  1、2016年度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6年度部门收入决算表

  3、2016年度部门支出决算表

  4、2016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6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8、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9-1、2016年度部门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9-2、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10、2016年度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11、2016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12、2016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1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