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举措】《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
2018-12-20 10:27: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11月21日,无锡市检察院牵头与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17个单位(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该《意见》系全省首个此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4个方面共20条内容。

  一是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及事项范围。《意见》指出,强制报告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遭受非正常伤害、死亡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意见》要求,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共享信息。

  二是明确民政、教育、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要求,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虐待、伤害、性侵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涉嫌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备案,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上述机构及人员发现有未成年人疑似遭受性侵、虐待、遗弃等7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在发现或案发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执法司法机关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病历资料、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民政、教育、医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全面提供。

  三是明确执法司法机关工作责任。《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迅速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信息,保持密切配合,确保案件质效。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高度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四是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保障措施。《意见》指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合规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综合保护。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身份、案情和报案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擅自散播。对于因及时报案而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例事例,执法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单独或者联合给予奖励、表彰。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监管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指导和培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