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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04-29 14:33: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入选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陈某明知其购进的喷油泵总成系假冒A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向他人推销,采用上门提货、物流配送方式销售1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6万元。2018年4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假冒喷油泵总成171台。

  2018年5月7日,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27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禁止令。2019年7月11日,新吴区法院作出判决,以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喷油泵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该案系无锡检察机关按照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标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一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争议点较多,需要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精准把握,新吴区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参与的知识产权专业办案组,开展阅卷、提审、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出庭公诉等工作。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以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有注册商标为前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金额,包括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对于查封、扣押等未销售商品也应计入犯罪金额。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二是依法建议适用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该案中因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故对其可以判处缓刑,但根据案件情况,为防止其再次犯罪,应同时判处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从产、销售喷油泵的经营活动。

  三是助力防范法律风险。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于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有针对性的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帮助堵塞漏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针对A公司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隐患,新吴区检察院主动回访问需,提出法律建议;在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点”,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结合该案反映出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组织辖区十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国科技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多位专家授课,就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专业化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