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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重型货车“吃人”事故频发亟需加强安全管理莫让大货车变身“大祸车”
2020-11-18 13:22: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重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常见的包括重型自卸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货车等。重型货车体量大、操作较难,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致命性后果。2018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重型货车刑事案件245件251人,造成162人当场死亡,死亡率高达64.49%。重型货车成为伤亡事故“重灾区”,亟需引起相关企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共同加强综合整治。

  一、车辆挂靠 “挂而不管”,行车隐患“检而不修”。车辆挂靠是指个人购买的重型货车注册登记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下,通过缴纳管理费用等方式,从事正常运输经营活动。但部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并不正规,公司未对驾驶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签约合同里也未明确约定挂靠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挂靠的重型货车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往往较为松散。一方面部分企业对驾驶员把关不严,存在私聘乱挂现象,没有认真配合交管部门做好挂靠车辆驾驶人审核、登记、备案等工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或是放任不管,埋下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如新吴区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司机挂靠的无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聘用其时未到交警大队进行审核、登记、备案,亦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后其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与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往往疏于对车辆的日常维修,一些车辆存在制动、灯光不合格、倒车仪、蜂鸣器损坏等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如江阴市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挂靠公司疏于对货车的日常维修,肇事司机长时间驾驶制动及右转向灯不合格的车辆在道路内行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被害人被碾扎致死。

  二、交通规则“视若无睹”,利益驱动“多拉快跑”。重型车辆因其质量大惯性大,重心高离心力大,车身长占据空间位置大,轴距长内轮差大、盲点盲角多等特性,决定其驾驶难度要远高于中小型车辆。而作为重型车辆驾驶员更应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时刻敲响“安全警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但实际中,一方面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保持安全车距等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如江阴市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司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也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撞到正常通行的被害人致其死亡。另一方面货车驾驶员受经济利益驱使,频频出现多拉快跑现象,容易出现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如锡山区院办理的 “10·10”312国道上跨桥桥面侧翻案中,犯罪嫌疑人为节省时间、节约货运成本,驾驶两辆经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连续驶经事故路段时致使桥面侧翻,造成3人死亡、9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三、安全管理“一查了之”,监管部门“各自为战”。根据《无锡市工程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车辆必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准行证》,对重型货车上路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但该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等效力,交管部门对未持有以上两证的车辆往往只能采用罚款等处罚措施,无权采取扣押车辆等有力的强制措施,无法从源头上彻底杜绝隐患车辆继续上路的情况。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缺乏违规违法运输行为信息互通平台,对于查处的运输安全违法行为、驾驶员资质不全、车辆未达运输标准等问题,无法做到信息互通,形成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合力,亦达不到事前监管的效果。如新吴区院办理的涉事单位无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案中,该公司因交通事故被停办《工程运输车准行证》,交管部门多次向其发出《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也对肇事货车司机进行了罚款扣分处理,但因缺乏信息互通平台,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该车辆存在问题情况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后者无法及时扣留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也未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工作,车辆继续上路从事运输经营。从2019年5月至11月,该公司在半年时间内连续发生5起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

  四、道路设施“尚不完备”,随意停放“隐患堪忧”。重型载货汽车在转弯时存在内轮差,需要较大的转弯半径。目前交通道路设施特别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交汇的路口,尚未充分设置导流线等交通标线,重型载货汽车在转弯时,由于视觉盲区,存在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梁溪区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肇事司机驾车准备右转时,由于公交站台和绿化设施离路口较近,直接影响该驾驶人员的视野,导致重型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另一方面重型载货汽车停车场多设置在城郊的国道附近,一些货车司机为图方便省事,在夜间将车辆大量停放在交通方便的路边。由于重型载货汽车体型大,占用了大部分路面道路,给路面通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如梁溪区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重型载货汽车驾驶员违反禁令标志,随意将车停靠在路边,造成右转弯的部分道路被挤占,另一名重型货车驾驶员沿该路右转弯时视线被阻,与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和日常“教育关”,按照规定主动至交管部门审核备案,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录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通过专业培训、案例教学、事故剖析等方式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灯光、制动、倒车仪等性能合格,安装补盲镜、防卷入防护装置等措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建全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和信息互通。相关主管部门强化培训考试、车辆检验、日常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由被动的事后查处向主动事前防范转变,最大限度预防和压降交通事故。落实亡人事故“一案双查”,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企业或挂靠企业,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协作配合,健全交通事故查纠、查处定期通报等信息互通制度,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合力,坚决防止货车带“病”上路。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和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结合执法办案,及时通报重型货车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将主题宣传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安全教育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发动媒体和社会力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重型货车驾驶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四是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服务相结合,合力解决车辆乱停问题。合理设置大型车辆停车场地,科学制定收费标准,选择部分场地作为免费停放点,并发放限时段免费停车卡。对货车驾驶员发放专门印制的禁停提示手册,告知明令禁止停放重型货车的路段。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对不按规定停放重型货车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