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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成为“黄赌骗”网络犯罪的 “结算中心”亟需加强监管遏制蔓延态势
2020-10-14 13:21: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非法第四方支付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为了非法对外提供综合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对接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违法搭建的支付通道。2018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案件6件18人,在办案中发现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犯罪团伙的“马前卒”和“中间商”,为其套取、漂白非法资金提供“绿色渠道”,助长“黄赌骗”等网络黑色产业发展,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迎合支付+高额收益,非法第四方支付与违法网络平台“沆瀣一气”。移动互联时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消费结算高效便捷,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随着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逐渐发展壮大,但核心环节收款、提现一直是其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非法网贷、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平台想搭上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便车,获取更多客户资源,方便支付结算、洗钱;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严格监管机制,非法网站无法直接接入,且在资金结算环节容易被监管打击。在这种情形下,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便运用而生,融合多方支付通道,提供非法结算服务,收取高额佣金,成为网络“黄赌骗”犯罪变现的重要环节。如江阴市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系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其通过朋友了解到,非法网贷平台想要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需求强烈,遂开发一款名叫“超级付”的第四方支付手机app,平台研发成功后,与其联系对接的违法网络贷款平台多达10余家,贷款平台通过超级付app虚拟账户随时完成提现。仅1个多月时间,超级付APP即为开心麻花、鼠红包等违法网贷平台收取资金达100余万元。又如梁溪区院办理的张某攀开设赌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攀使用一款名为“66麻将”的软件进行网上赌博,并使用微信支付进行资金结算,但被检测到账号交易频繁,属于异常账号被封号,后其经朋友介绍对接到名为“闲聊”的第四方支付软件进行资金结算,完成非法利益变现。

  二、技术优势+突破监管,网络科技公司野蛮生长变身“账房先生”。第四方支付也称聚合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用户之间,聚合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给人们提供更为便捷的网络支付途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对于第四方支付予以定位,明确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不能从事资金结算,只能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外的衍生服务。所以,目前第四方支付平台不需要牌照,也无需《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第四方支付平台研发具有技术门槛低、开发成本低的特性,网络科技公司依托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团队,在极短时间内即可研发出迎合网络平台需求、功能完善的平台软件,助推了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野蛮生长。部分第四方支付、不法分子经不住高额手续费的诱惑,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铤而走险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通道,帮助打理违法所得资金。如滨湖区院办理的周某林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专门成立软件开发技术公司,开发、维护用于给赌博网站提取赌资的第四方支付软件,并高薪聘请具有丰富的网络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在柬埔寨金边开发了连接宋某合作的网络赌博平台的“天下代付”和“银行助手”相关提现软件,在境外转移大量赌资达到3.4亿余元。又如江阴市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王某曾从业于多家知名网络公司,有丰富的网络技术专业知识,因名下的网络科技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受到利益驱使,其技术团队仅用一周时间就完成超级付app开发,为非法网贷平台提供放款、收款以及在超级付app虚拟账户提现等服务,并对每笔金额收取0.8%至2%不等的佣金,牟取非法暴利。

  三、海量账户+层层转接,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穿上“伪装外衣”。为了逃避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以科技公司、游戏公司为幌子,借“商贸工作”来伪装自己,通过层层转账完成支付结算,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增大。主要手法有:一是通过大量收购“空壳”公司账号、非法大量收集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虚设商家主体、个人账户进行收款。二是虚构大量普通商品交易,利用电商平台进行“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买卖来掩饰其非法结算行为。三是假借话费充值、充值购买虚拟游戏币进行支付结算。通过以上方式层层转接支付通道和资金链路,利用数量庞大的账号信息随机进行收款、转账,通过这些账号将资金回流至网贷平台、赌博平台等,资金经过层层流转聚拢而被“洗白”。如滨湖区院办理的胡某、沈某峰开设赌场罪中,犯罪嫌疑人收集了大量银行账户并注册大量“拼多多”店铺后,通过先线上支付定金再在拼多多APP店铺内虚假买卖商品并虚假发货的方式,接收大量赌博平台中赌客充值的赌资,并通过上述店铺绑定的银行账户,打款、回流至赌博平台提供的账户内,从而“洗白”非法资金。再如锡山区院办理的曾某招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曾某招、郭某明、郑某敏、杨某等人从“码农”手里大量购买支付宝二维码等个人账户信息,用于接收赌客支付的赌资,租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晴天商务”为境外赌博色情网站“金屋藏娇”提供资金结算通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仅3个月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220万余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保持对网络平台犯罪的严打态势。根据当前网络平台犯罪的新情况,准确掌握网络犯罪规律特点,进一步巩固国家净网专项行动成效,全面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力度,建立联合打击长效机制,明确各自分工职责,汇聚打击合力,部署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形成打击高压态势。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公安、网信办、金融监管等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手机app等网络平台的监管,尽快搭建全国统一涉手机app等网络平台的用户举报通道,同时建立健全网络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对多次出现问题的网络平台坚决予以整改或封号,为网络平台运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三是注重对网络用户的引导。持续加强对群众网络安全意识的引导,树立合法上网观念,通过法治宣传和教育,告诫网络用户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时,认准合规合法的网络支付平台,切莫轻信平台虚假宣传,不随意扫来源不明的二维码,避免将个人资金转入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四是关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在公民信息容易受侵犯的网络领域,着重强化有关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督促建立周密的管理、储存和保密制度。通过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方式,定期开展关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活动,综合运用官方媒体平台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自我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