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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发布】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露青鱼”被盗案 5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致歉并积极赔偿损失
2019-06-06 10:44: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锡山区检察院

  5月27日,由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甘露青鱼”被盗案,在锡山法院公开审理,经公诉人当庭教育告诫,5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致歉并赔偿农户全部损失, 2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强(男,40岁,安徽亳州人)伙同被告人赵某乾(男,55岁,安徽淮北人)、王某杰(男,39岁,安徽亳州人),经与被告人李某军(男,42岁,江苏灌南人)商定销赃后,时分时合先后10余次驾驶面包车至锡山区甘露农户鱼塘,采用撒网等方式,盗窃“甘露青鱼”,陈某强还分别伙同被告人黄某(男,47岁,江苏灌云人)、赵某乾盗窃农户家养土鸡140余斤,后全部销赃至被告人李某军处,涉案总价值9000余元。2019年1月21日,陈某强等人盗窃后尚未销赃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偷盗的“甘露青鱼”及渔网、增氧泵等作案工具。

  “甘露青鱼”系无锡市名牌农产品,且该案案发临近春节、被害养殖户多、被盗数量大,属于涉农领域的典型案例,引起当地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锡山区检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视,由分管检察长直接办理。分管检察长细致阅卷,仔细核对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确定事实。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情,分析了所涉罪名构罪标准,从法理情有机统一角度出发,阐明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对青鱼养殖户造成的伤害,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训诫。

  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5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当庭向养殖户致歉并赔偿全部损失。法院采纳锡山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