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段某诈骗案、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开庭审理,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顾某某,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段某,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某、段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陈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顾某某以借款需房产抵押为名,让被告人段某带领陈某及其父母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以及以段某为受托人的委托公证,从而使得被告人段某获得了处分被害人陈某父母用于抵押的房产的权利。顾某某在与陈某及被害人陈某父母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等合同后,借款给陈某人民币150000元。2016年3月,顾某某以陈某未能按期还款为由,指使段某将陈某父母价值人民币375000元的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姐姐名下,同时指使姐姐以购房为名办理了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将上述钱款交给顾某某。2016年12月,陈某偿还顾某某人民币160000元,顾某某仍拒绝将过户的房屋归还给被害人。
2016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使得被告人段某获得了处分被害人童某某、谢某某(借款人童某的父母)用于抵押的房产的权利。顾某某在与童某及其父母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等合同后,借款给童某人民币130000元。2016年11月,顾某某以童某未能按月支付利息为由,指使段某将童某父母价值人民币339000元的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为逼迫被害人搬离该房屋,顾某某于2017年2月,经与被告人陈某某预谋,由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侵入童某父母的上述住宅十天左右,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和居住安宁,造成了被害人的心理恐惧。顾某某在逼迫被害人搬离未果后,为了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于2017年3月低价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崔某某、殷某某,得款人民币29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为向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朱某某讨要钱款,于2018年5月,经与被告人陈某某预谋后,由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任某某(朱某某前妻)住宅十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