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梁溪区人民检察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系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负责人。2018 年6 月,邵某某通过公司,委托某有限公司生产虫草片(压片糖果) 23622盒(94488片)。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天猫店铺以每盒6.9元至59.9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虫草片(压片糖果)全部销售完毕。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虫草片(压片糖果)产品含有“伐地那非、他达拉非”,且上述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鉴于上述犯罪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市检察院批准并在正义网公告30日后,2019年10月29日,该院在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邵某某、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计人民币175779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提示该虫草片(压片糖果)含违禁成分“伐地那非、他达拉非”存在的危害。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该院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