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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大常委会专题工作报告】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8-12-18 16:24: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8年8月28日 在无锡市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波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请予审议。

  一、改革主要情况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2017年6月以来,市检察院在市委、省检察院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忠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努力推动改革在无锡检察机关落地生根。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4207件6533人,批准逮捕3120件4600人;受理审查起诉9536件14156人,提起公诉8901件12771人,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人权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办案质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一)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一是凝聚检侦共识。坚持监督与配合并重,向侦查机关传导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共享制度的实施意见》,健全与公安机关的常态化联系、重大刑事案件会商等机制,先后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46次,研讨构建证据体系,统一办案尺度标准。建立重大刑事案件取证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侦查机关录音录像移送率达95%以上。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0件12人,作存疑不起诉25件53人。

  二是引导侦查取证。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为原则,健全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共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486件,提出检察意见1054件,意见采纳率80%以上,其中对8件不构罪案件、12件不立案案件的引导意见均被采纳。市检察院制定《关于规范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侦查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252件5199人,其中一次退查1711件3884人,二次退查541件1315人。

  三是强化侦查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加强对侦查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推动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延伸。共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2份,追捕15人,追诉46人。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602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78人,采纳337人,有力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胡名军等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例”。

  (二)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构建科学化证据体系

  一是完善证据审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在出罪入罪中的作用,以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以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构建“由证到供”的证据体系。着力提升证据审查运用能力,通过案例剖析会、公诉课堂等方式,就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开展研讨交流,共组织案例剖析会308次,“小课堂”43次,参训人员718人次。

  二是加大证据复核力度。突出亲历性复核,充分发挥公诉自行补充侦查权作用,主动复勘案发现场60次,询问证人155次,与律师当面交流489次。突出取证程序复核,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排除非法证据67份。突出矛盾证据复核,最大限度排除合理怀疑,增强办案检察官内心确信。市检察院在办理戴佳骏故意伤害案中,因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于被害人死亡原因存在矛盾,为全面查清事实、还原真相,组织全市神经内科专家、公检法法医咨询会,从专业角度得出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殴打致死的结论。

  三是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着力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交流与反馈机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执业权利的工作意见》,全面夯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两级院普遍设置律师接待室和阅卷室,为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共接待律师阅卷5478人次,听取意见2767次,逐一分析律师主张,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及理由,及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惠山区检察院遴选10名律师组成人才库,轮流入驻值班律师室,实现听取辩护意见全覆盖。

  (三)强化审前过滤功能,促进司法资源最优配置

  一是依法适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严把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依托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对不起诉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定盗窃、抢劫等常见罪名《不起诉审查标准指引》,确保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严密、规范严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慎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将公开审查、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制度引入不起诉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经依法审查,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183件,绝对不起诉10人,相对不起诉107人。

  二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针对无锡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轻罪案件占比近80%的实际,探索推行“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机制,坚持用30%的力量办理70%的简单案件,用70%的力量办理30%的疑难复杂案件。对于简单案件,集中受理、审查、起诉,实现集约化办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制作常用法律文书模板,使制作文书时间由5-6小时缩短至30-40分钟,平均一周内完成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三是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与法院沟通,集中开庭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积极推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主动展示证据目录,就举证程序作出说明,听取律师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共推动召开庭前会议74次,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时间平均缩短半小时至一小时。

  (四)突出指控主体地位,实现诉讼监督规范有力

  一是合力规范庭审活动。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会签《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则》,规范刑事案件庭审程序。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扩大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比例,共有115名“四类人员”出庭作证。针对关键证据,采取“一证一举一质”方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权,真正落实“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论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

  二是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坚持把出庭公诉能力作为落实改革的重要抓手,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的意见》,成立公诉庭审指导团队,组织开展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庭审大比武、“公诉精品课程”评选等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与市中级法院共同建立集远程庭审指挥、决策支持、审判监督于一体的“支持公诉远程指挥视频系统”,就49件案件与公诉人庭审实时互动,有效提升了出庭公诉效果。广泛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邀请20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27件案件参与考评,认真听取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出庭公诉水平。新吴区检察院干警孙宁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三是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对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进行对比,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综合审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1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份、书面纠正意见3份。对撤回抗诉、法院未采纳抗诉意见、未听取纠正违法意见的案件进行分析,查找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升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和精准度。发挥量刑建议在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达68.6%。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季某某刑事申诉案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无锡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做法被省检察院推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市检察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证据收集固定的协调配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毒品、网络等犯罪的事实认定更依赖通话、交易等记录,目前技侦证据调取、转换和移送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二是“四类人员”出庭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四类人员”出庭的积极性不高,比例还比较低,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关键证人普遍存在不敢出庭、不愿出庭的现象,证人保护措施、强制证人到庭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涉众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众多,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普遍听取意见、保障辩护人充足的阅卷时间还存在一定难度,需要从理念和机制上有所突破。四是出庭支持公诉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一些公诉人还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分工精细化、刑辩律师专门化、“四类人员”出庭常态化的新形势,庭审应变能力不强,释法说理不透彻,辩论对抗烈度不大,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措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使命。全市检察机关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上级部署,确保改革要求在无锡检察机关落地见效,努力为法治无锡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理念,充分尊重保障诉讼权利。牢固树立审判中心理念,进一步优化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严格落实侦查、起诉服从、服务于审判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有机结合,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着力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突出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集中精力抓好公诉出庭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系统性培训和公诉庭审评议考核等活动,引领带动公诉人整体素能的提升。

  三是强化审前过滤功能,有效提高司法办案效率。积极构建多层次案件公诉模式,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把优质司法资源集中到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上来。扩大“简案快办”机制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升诉讼效率。充分发挥公诉裁量权作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防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四是主动拥抱现代科技,不断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积极顺应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要求,持续加大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力度。以检察监督需求为导向,深化审讯视频专线、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支持公诉远程指挥视频系统、诉判不一案件评查系统等平台建设,全面加强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本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用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成效,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