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6月26日 在无锡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波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报告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4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50份,提起公益诉讼38件,办案规模位居全省前列。推动修复水域、复垦耕地林地2750余亩,督促清除危险废物2.4万余吨,督促收回国有资产6.55亿元,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2141万余元。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生活垃圾案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提名;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曹文龙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创修复性司法理念,被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12个部门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宜兴市检察院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并被《焦点访谈》专访报道。今年5月,全国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讨会在无锡召开,与会领导和专家对无锡公益诉讼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无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呈现出强劲发展的态势,被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评价为“干出了深度、干出了水平、干出了成效”。
(一)凝聚广泛共识,营造各方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才能从“单人舞”走向“大合唱”。
一是主动接受领导与监督。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主动汇报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全市检察机关共向党委专题汇报公益诉讼相关情况59次,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共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意见6份,打造出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积极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意见》落实落细,牵头组建市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江阴、滨湖、锡山、惠山等基层院先后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听取审议意见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积极凝聚多方力量。注重凝聚广泛共识,营造各方支持配合的工作格局。与监委、法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职能主管部门相继会签公益保护协作意见28份,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查处协作等配合机制。市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共同推进公益诉讼的意见,为高检院与自然资源部联合会签相关文件提供了实践样本。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围绕审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联合制定出台指导意见5份,明确公益诉讼证据保全条件、审理程序、惩罚性赔偿标准等事项,为全市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健康开展提供可操作的司法遵循。
三是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依托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等信息平台和“法治宣传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载体,组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8场,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宣传260余次,传播公益保护“无锡检察好声音”。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上线运行公益损害“随手拍”,组织开展志愿者行动,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滨湖区检察院依据群众举报,推动全市医疗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并向举报人发放全国首笔公益诉讼举报奖金,被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数十家国内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该案被评为江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件。
(二)聚焦重点领域,回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的热切期盼
紧盯民生关切,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靶向发力,共摸排线索2372条,立案调查1379条,分别占相应总量的96%和95%。
一是聚力保护绿水青山。持续聚焦长江、太湖流域生态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共摸排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1020条,占公益诉讼线索总数的43%。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消除污染、货币补偿等方式督促当事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江阴市检察院提起的由高检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方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被判处承担环境修复和废物处置费用70余万元。锡山区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连续发出两份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将遭受污染的鹅真荡2000亩水域生态环境恢复如初。滨湖区检察院就“太湖十八湾生态公益林地遭破坏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修复144亩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并设置保护标志牌,被省检察院通报表彰。
二是全力守护食药安全。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活动,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82件。梁溪区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划定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区域,设立护学岗;提起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因在火锅食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粉,被判处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江南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惠山区检察院对牛红艳等人在全国15个省份销售2.5万余盒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被判令在全国范围赔礼道歉。滨湖区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食药领域从业禁止排查并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卖假药从业禁止十年”“因食品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等从业禁止规定得到严格落实。
三是倾力保护国有资产。聚焦社会关切,紧扣闲置土地查处、国有土地出让金催缴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全市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6份,督促追回国有资产6亿余元。开展体育补贴资金专项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规范体育补贴工作程序,有效落实专项基金监管措施。锡山区检察院针对全市民防领域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发出督促履职令,推动出台《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期间及标准。
我们还紧扣公益诉讼立法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审慎开展公益保护“等外”探索,取得较好效果。滨湖区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推动政府出台专门文件,对全市275处文物保护区域科学界定、规范保护;督促相关部门防范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公共安全风险的做法,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三)突出理念引领,构建公益保护多赢共赢的监督格局
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充分挖掘和发挥诉前程序定分止争作用,充分尊重和调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自我纠错功能。
一是依法审慎提起公益诉讼。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支持与监督并重等理念,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诉前督促整改上。在全国首创赋予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期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在自查自纠期内依法整改的,不再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对能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行政违法的,则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加以解决;对未整改到位的,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出《诉讼风险提示书》,阐明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上级行政追责等不利后果。共赋予行政机关696件次纠错期,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示诉讼风险1068件次,促使97%的公益损害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有效解决。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凤凰山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缓慢、群众反映强烈,即时发出诉讼风险告知书,督促其迅速处置900余吨危险废物。对于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在法院已审结的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实现。
二是持续跟踪整改落实。通过实地督查、现场走访、查阅台账等方式,推动整改措施、机制建设和成效巩固压实到位。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1064件次,走访公益受损点周边群众978人次,针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整改54件次,力促检察建议件件有回看、条条能落实。锡山区检察院通过持续跟进监督、定期通报进展等手段,成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辖区654家违规收废站点,消除了废品回收场所无证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是积极推动专项整治。结合司法办案,及时分析研判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推动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62份,推动专项治理15次,真正实现查办一件、治理一片的效果。宜兴市检察院针对码头违规卸载货物造成污染的乱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一举关停22个“黑码头”。滨湖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废物违法处置现象,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将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纳入无锡市“绿刃2018”环保专项行动。新吴区检察院针对乡村游医、“黑诊所”屡禁不绝现象,督促卫生部门专项查处非法行医案件32起,净化医疗服务环境。
今年,我们还在全省率先提出并试点开展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工作,将“预防为先、诉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理念引入公益保护领域,前移工作重心,通过个案剖析、风险教育、法律宣讲、机制构建等形式,努力打造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维度、全场景、立体化公益损害风险防控体系和防控教育基地,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公益损害的发生,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公益保护格局贡献无锡检察智慧和力量。
(四)健全工作机制,注入公益诉讼优质发展的持续动力
推动信息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规范线索移送和评估程序,积极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以多元化的机制建设牵引公益诉讼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一是创新开展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机制。紧紧依托全市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成效,向数据借“慧眼”,向科技要检力,创新做好公益诉讼这篇大文章。经过近两年的持续发力,已采集各类数据3亿余条,接入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数据专线51条,江阴、宜兴、锡山、滨湖等基层院自主研发的综合研判平台相继上线运行,在全国率先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迈入现代化轨道。截至目前,依托综合研判平台发现各类线索617条,发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305份,公益诉讼的规模与质效取得重大突破。去年以来,全国各地110余批、870余人次来锡学习考察,中央电视台等8家主流媒体进行专门报道,高检院专门组织具有互联网知识背景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来锡视察考察,无锡开创性推进的公益诉讼信息化工作在全国产生重大引领性、示范性影响。
二是积极推进前沿科技与公益诉讼深度融合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利用无人机巡航监控系统,对林地、矿山、河道等公益损害高发区域进行定期航拍巡查,发现并固定证据158处,督促恢复绿地420余亩、修复水域生态2000余亩。宜兴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运用区块链和遥感卫星取证技术,借助高检院与自然资源部遥感卫星取证技术平台,成功办理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阴市检察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首家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较好地解决了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领域证据灭失快、检测耗时长的难题,被高检院高度肯定并予以推广。
三是率先构建线索移送与甄别机制。在全省率先出台严格规范公益诉讼线索管理意见,建立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信息技术等部门的线索移送、办案协作机制。依托该项机制成功办理2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全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90%。建立线索质量甄别机制,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选优汰劣,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全市检察机关均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线索评估小组,共开展线索评估2470件次,暂缓或者终止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线索793件次,实现源头精准把控。
此外,我们还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精心挑选了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公益诉讼部门,配齐配强员额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积极打造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食药环“三检合一”的办案机制,由公益诉讼部门统一办理涉及食品药品、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专业化的办案机制提升公益保护效能和水平。积极构建借力引智工程,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政执法领域专家学者参与公益诉讼理论研讨和专业技术咨询,与生态环境等部门探索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的办案辅助和智力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崭新职能,该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作推进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公益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科技手段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办案的融合度还不高,行政执法数据的采集、应用程度与预期还有较大差距;三是办案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公益诉讼涉及领域广泛,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强,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办案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证据调查核实能力、信息化运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等核心能力亟待提升。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打算与措施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保持战略定力,强化责任担当,竭力当好公益“看护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一是认真抓好有关重大政策的落实落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意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实落细。自觉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紧紧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部署要求,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以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领域为工作重点,通过办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影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健全完善常态化良性互动机制。建立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主管部门更紧密的良性互动工作关系,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技术咨询、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开展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实务问题的研讨,完善检法两院公益诉讼联系机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益诉讼工作全程,引导社会各界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损害基金管理机制,规范使用条件、审批程序、资金监管等事项,发挥公益损害基金对食药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促进作用。优化升级公益诉讼监督数据库建设,下大力气研发全市共建共享的公益诉讼综合分析研判平台,以科技手段助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证据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实现信息化、智能化运行。
四是持续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通过举办公益诉讼实务微课堂、案例研讨、观摩庭审等方式,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办理经验、类案办理规律和板块工作经验做法的归纳总结,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积极借助“外脑”,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家辅助咨询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选聘一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本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拓宽思路、强化举措,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努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报告第 1页第7行):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其他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2.诉前程序(报告第2页第5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
3.公益损害“随手拍”(报告第3页第16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设置公益损害“随手拍”举报端口,社会公众通过该端口,可以拍照上传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实现随时随地、一键举报。
4.公益保护“等外”探索(报告第5页第15行):是指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探索办理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5.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期(报告第6页第4行):是指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在发诉前检察建议前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自查自纠,并给其一个月的自查自纠期限。
6.行政公益诉讼(报告第6页第11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7.“绿刃2018”环保专项行动(报告第7页第11行):是指由原无锡市环保局在2018年3月启动的环保专项治理活动,活动包括“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治太保源”专项行动、“保卫蓝天”专项行动以及“清废净土”专项行动等四大内容。
8.民事公益诉讼(报告第9页第5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附件二
有关案例说明
1.曹文龙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报告第2页第2行):2013年6月11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曹文龙、曹文纪等3人先后5次在蠡湖景区渔父岛、水晶坊酒店附近水域等禁渔区非法捕鱼,捕得太湖白鱼、黑鱼等85千克。滨湖区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在禁渔区采取电击方式捕捞用于净化水质的鱼类,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水域生态恢复费用14000元用于购买鱼种放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5年3月25日,该案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12家中央部门开展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中,被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
2.宜兴市检察院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案(报告第2页第4行):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规将产生的136.24吨含精馏残渣二甲基甲酰胺的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潘国良处置,上述危险废物被倾倒在宜兴市新街街道创业路和新乐村原左家队两地,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2015年7月30日,宜兴市检察院向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涉案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全部采纳检察建议。2016年1月6日,该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3.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报告第4页第7行):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高检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发现该公司在明知不锈钢管酸洗工艺产生的废水含重金属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水通过生产车间水泥地面的裂缝等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生产区地面渗坑水样PH值、总铬、总镍值等均超过排放限值。江阴市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和废物处置费用70余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4.鹅真荡2000亩水域生态环境受损案(报告第4页第10行):锡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鹅真荡水域实施的水葫芦种养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完工后,水面原有围养设施仍未拆除,水面存在大面积白色泡沫浮球、围网以及插入河底的固定钢管等,严重影响鹅真荡水面环境和往来船只的通行安全。2018年5月14日,锡山区检察院向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同年6月12日,鹅真荡2000亩水域相关设施被全部清理完毕并经验收达标。
5.太湖十八湾生态公益林地遭破坏案(报告第4页第13行): 2017年2月,滨湖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该区马山街道湖山社区孟湾区域、总面积144亩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他人用于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等,改变了林地用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该区农林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区农林局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植树造林,恢复了被损毁林地。
6.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报告第4页第19行):梁溪区检察院在办理徐国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中,发现徐国敏将购买的罂粟壳粉末加入麻辣烫底料制作烫煮食材的汤汁,向消费者出售190余次,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余元,严重影响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2018年5月30日,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徐国敏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7.牛红艳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报告第4页第22行):惠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牛红艳、万建亭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河南百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多种假药,并通过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河南弘润堂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及各级代理商(牛红艳系江苏省代理、万建亭系无锡市代理)以微信、门店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15余省、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10余万元。2018年4月4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销售假药行为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惠山区法院判决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赔礼道歉,停止销售假药并删除涉案假药的宣传信息。
8.文物领域公益保护“等外”探索案(报告第5页第16行):2018年9月,滨湖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我市多处文物未按相关规定划定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严重影响到文物资源保护,该院遂将此情况向市检察院作了反映。经市检察院与市政府多次沟通,2018年12月10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公布无锡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对妙光塔、薛福成墓等全市275处文物的“两线”范围进行了全面、具体、明确的划分,并形成图纸向社会公布。
9.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报告第8页第18行):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邓飞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确定矿产资源受损情况的难点在于无法认定矿区原始面积以及非法采矿量。该院遂委托高检院通过其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开发的卫星遥感证据分析平台,综合运用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对涉案矿区监测取证,最终获取了涉案矿区在4个不同时间节点上的8张卫星遥感影像图,并精准测算出非法开采矿石量。2018年9月29日,该院据此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矿产资源损失费215389.21元、地质环境及土地资源修复费360847.74元。3名被告在诉讼中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支付了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