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8月30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君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中的被告人张君生、刘力分别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君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张君生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6%-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刘力等人为无锡市、苏州市、上海市等地的9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3006831.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0252888元。被告人刘力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5.5%-6%开票费的方式,为张君生虚开来自安徽、河南等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708494.1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462260.44元。上述发票受票单位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得抵扣。 2018年2月26日,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主犯张君生、刘力分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