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的犯罪嫌疑人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9年2月1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9岁,安徽灵璧人)在东湖塘站乘坐由锡惠公交公司吉某驾驶的711路公交车,因在上车过程中对吉某产生不满,在车辆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与广博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驾驶员吉某理论并用手击打吉某的右脸部。吉某立即制动停车,未发生严重后果。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约50人。
针对一段时间国内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两高一部”于今年年初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梁溪区检察院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精神,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最大限度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