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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举措】宜兴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
2018-12-20 10:11: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7月2日,宜兴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主要由5部分共18条组成。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意见》深入阐述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要求全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法治宜兴建设。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发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法律监督行为,严把立案关、取证关、起诉关和出庭关,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通过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依法提起诉讼,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扩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效果,建立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引导、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监督。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意见》要求,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市检察院在依法开展调阅、提制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委托鉴定、勘验、听证等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按要求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不得阻碍或消极应付。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意见》要求,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和市检察院共同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深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络互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实时的监管、执法等业务数据,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检察院在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建议其监督纠正。市检察院在每年底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本年度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出现的行政执法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对待和处理。对行政机关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的,依法给予客观公正评价,为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协助行政机关向申诉人、举报人、投诉人说明理由和依据,释疑解惑,引导其息诉息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保障,形成各方合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意见》强调,市委要把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牵头成立由市委、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逐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坚决依纪依规处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共同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相互移送自行调取的证据,实现证据共享。市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就如何规范高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与检察机关形成共识,建立检、法两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良性协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列席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