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侵权人:韩勋学,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0091xxxxx,无锡市滨湖区三勋石料加工厂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码头(户籍地为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
侵权人:赵义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1120xxxxx,个体运输,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455-2号。
侵权人:王少美,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821973030xxxxx,个体运输,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455-2号。
侵权人:朱寿先,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4092xxxxx,个体运输,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间,侵权人韩勋学经营的滨湖区三勋石料加工厂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西石路6号进行“砂石的清洗加工”项目。侵权人韩勋学明知侵权人赵义军、朱寿先等人无泥浆处置资质、亦未审查实际处置泥浆的情况下,将泥浆交予侵权人赵义军等人处置,后侵权人赵义军、朱寿先、王少美等人通过船底泵直接排放的方式将共计10049余立方米的泥浆排放至无锡市锡澄运河、京杭运河。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韩勋学、赵义军、朱寿先、王少美就损害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韩勋学自愿交付3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的公益账户(已缴纳),该赔偿金直接用于无锡市惠山区辖区内生态环境修复。
2.赵义军、王少美自愿共同交付5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的公益账户(已缴纳),该赔偿金直接用于无锡市惠山区辖区内生态环境修复。
3.朱寿先自愿交付3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的公益账户(已缴纳),该赔偿金直接用于无锡市惠山区辖区内生态环境修复。
4.本诉前和解协议签订后,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韩勋学、赵义军、朱寿先、王少美共同承担。
5.本诉前和解协议公告结束后,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韩勋学、赵义军、朱寿先、王少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司法确认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共6份,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四侵权人各一份,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份。
检察机关
2023年12月12日
侵权人: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