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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初心】符世锋:将初心融入每一个案件中
2019-12-11 10:35: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从2009年工作至今,我已从检十年。说起与检察结缘,是受研究生寝室同学影响。他从河南省西华县检察院辞职后读研,之前从事了八年公诉工作,从他那里,我对检察院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毕业时,我们寝室有三人都考入了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民行检察工作虽然没有职务犯罪侦查的冲锋陷阵,没有公诉指控的唇枪舌剑,但每件案件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样考验各方面的能力。渐渐地,我爱上民行检察工作,爱上了民行处这个大家庭。

  细微之处见精神

  民行检察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裁判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或再审,层层把关筛查,要成功监督一件案件,难度可想而知,不仅需要具备“鸡蛋里挑骨头”的韧劲,还需要“火眼金睛”,做到审查无死角,监督全覆盖,因为监督点可能就在你不注意的细节之处。

  我办理的中甲公司申请监督一案,就是从案件细节入手。2012年6月21日,宝乙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0日止,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等。同日,金丙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金丙公司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等;金丙公司与中甲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中甲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金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等。2012年12月20日,金丙公司将350万元转入宝乙公司在银行的还款帐户,载明的用途为“代偿贷款”,银行随即扣划,以归还宝乙公司贷款。因宝乙公司无力还款,金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甲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系金丙公司替宝乙公司代偿了贷款本息,履行了保证责任,故金丙公司其有权要求中甲公司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支持了金丙公司诉请。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中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事实比较简单清楚,法律关系也不复杂,稍不注意,就容易犯错误。案件审查中,我把握住金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样是代宝乙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在12月20日与12月21日代偿贷款,代偿行为性质完全不同这个细微区别,对案件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点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承担的才是保证责任,在此之前,债务人的债务若得到偿还,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由何人归还,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如果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代债务人归还了借款,保证人承担的并非保证责任。虽然这不影响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影响保证人与反担保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反担保保证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基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金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是在宝乙公司贷款到期日最后一天代宝乙公司还款,此时保证责任并未开始,其代还款的性质并非承担保证责任,故而中甲公司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基础也就丧失。

  我们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本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再审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驳回了金丙公司诉请,维护了中甲公司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说,“细微之处见真功”,谁把握了细节,谁就能抓住案件监督点,就能取得好的监督成效。

  善于主动发现问题

  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案件是否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错误,也要关注平时案件审查中比较容易忽视违法点,如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代理资格与权限、送达等,做到审查无死角、监督全覆盖。要多进行发散思考,多做扩展延伸,增强问题发现意识和监督主动性,充分挖掘现有监督案件的有用线索,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我在办理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姚某某在代理原审时,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审判卷宗中虽有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出庭函,但并无姚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也无法看出审判法官对姚某某是否律师执业证进行审查,案件再审法官也已发现姚某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案件审查中,我就想,姚某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事实是否确定?在无锡地区代理过其他案件吗?数量有多少?法院是否已经采取过相应的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有没有对姚某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有无进行处罚?围绕着这些问题,我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确定了两个事实:一是2010年之后,姚某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在无锡地区代理案件25件;二是案涉法院对姚某某是否具备律师执业证均未进行严格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其代理权限的审查工作。通过主动发现问题,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角度对法院进行监督,得到了省检察院领导的批示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主要领导也专门来无锡调研,对此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2019年10月24日,本案入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第3期公告案例。

  创新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动力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从试点至今,才四年多的时间,但发展非常迅速。其实,对于公益诉讼工作,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很早就开始进行探索,我们无锡也是较早开始公益诉讼探索的地区之一。正是有了这些探索和制度创新,才有了今天的检察公益诉讼。但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些制度还不太完善,需要我们持续积极探索、稳妥创新。

  大制度的创新是创新,小程序的完善也是创新。在办理某染料油墨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通过调查核实,我们确定该公司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约为17吨。经委托专家评估,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虚拟修复损害赔偿费用等为37万余元。案件办理过程中,某燃料油墨公司主动联系我,表示愿意与检察机关进行和解,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因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和解并无规定,这项工作能不能开展、如何开展,都在我心中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但我们仍想进行尝试,毕竟这项工作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能够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减少企业诉累,也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原理。经向领导请示,领导非常支持,因此,我们决定启动与某燃料油墨公司的诉前和解程序。而且,我院在2018年4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侵权行为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行为人通过公开听证程序进行和解。

  为保证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我们还专门邀请相关主管部门领导、江南大学专家和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某染料油墨公司对检察机关依据专家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全部接受,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与会人员对听证会都比较满意,相关主管部门领导认为:“公开听证这个程序处理案件的方式非常好,既让涉案企业在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又让企业深刻认识到了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

  为让两级院后续开展的诉前和解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工作规定(试行)》,规范和解程序,保证和解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2019年10月10日,该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工作已逾十年。 常常问自己, 什么是初心? 十年的磨砺,让我渐渐懂得,检察的初心就是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而我们检察人的初心就是公平公正办好每件案件,无愧于我们胸前的检徽,无愧于心,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身边。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