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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怎样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场新闻发布会告诉您
2021-01-15 18:50: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1月15日,无锡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在新吴区检察院举行。市检察院、新吴区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办案检察官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中新社、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无锡日报、无锡广播新闻、无锡广播电视台、江南晚报等中央、省、市级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关开城向各位媒体记者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实施程序以及制度优势,并通报了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新吴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子良介绍了该院相关亮点特色工作;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丽敏通报了典型案例;新吴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史济峰介绍了该院入选最高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近年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大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促进矛盾化解、维护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作用。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结案件9242件12257人,检察机关共对11234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中的10155人依法提起公诉,对982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97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对9873名自愿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4273件适用简易程序,占55.72%,2264件适用速裁程序,占29.52%。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无锡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选最高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

  与会媒体记者代表现场进行了提问。

  无锡广播新闻记者 陈晓群: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造成“重罪轻判”?

  无锡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关开城:

  “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量刑的轻重一般都是结合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的,认罪认罚只是影响量刑的情节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一律应当从宽,法律规定是可以从宽。假如犯罪分子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较大,即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从宽处理。”

  无锡日报记者 杨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新吴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徐子良: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权利义务告知,让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的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案。其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并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积极参与控辩协商,见证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再次,检察机关今年将试点推行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将‘在镜头下办案’,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将随案移送给法院,用以证实认罪认罚具结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

  无锡广电新闻中心记者 魏晨:

  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吴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史济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放在突出位置,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将有没有达成赔偿谅解、有没有赔礼道歉等作为从宽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第一,如果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由于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被害方不同意就剥夺其法定权利。第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谅解,在从宽幅度上应该适当予以酌减。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进行相关赔偿,但被害方的要求明显不合理,即使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