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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要求制售假药者召回假药
2018-05-02 10:50:00  来源: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就被告人牛某、万某等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某医药科技公司、河南某药业公司、牛某、万某按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履行或协助履行相应的召回义务,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201791日,惠山区检察院受理了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移送的牛某、万某等涉嫌销售假药案。据公安机关侦查,20164月至20174月间,河南某医药科技公司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具有药品名称加糖果名称的“正气元金傦丹(乌蛇木瓜糖果)”等5种产品,并通过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河南某药业公司的销售人员及各级代理商以微信、门店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治疗风湿病、降血糖、降血压等药物功效,销售金额达210余万元。其中,牛某系河南某药业公司江苏省代理,万某系河南某药业公司无锡市代理。据统计,涉案假药销售数量超过2.5万盒,公安机关已查扣1万余盒。  

  同年1215日,惠山区检察院对河南某医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河南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以及牛某、万某等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该院民行部门了解该案刑事犯罪事实后认为,该案属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符合公益诉讼范围,因此予以立案。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目前网络上仍然存在涉案假药的销售及招商信息,且关注度仍在增加。办案组认为,涉案假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侵害了众多患有中老年常见病症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河南某医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河南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销售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涉案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消除涉案假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的潜在危险。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