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被市检察院改判的涉案金额达68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件,责任人也被罚款10万元,这个案子检察院办得真不错,维护了我们司法权威,让无视法律权威的人受到了应有惩罚。”1月25日,无锡市锡山区人大代表、江苏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宝对前来走访的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安镇检察室主任周肖波说。
近年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转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理念,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创建虚假诉讼工作机制,有力保障正常司法秩序,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张文宝代表提到的这起涉及680万元的案件,就是该院成功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2016年,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无锡某村社居委、无锡某实业公司与唐某、蒋某之间的680万元债权转让一案可能系虚假诉讼,便迅速安排专人调查,调取审查法院卷宗,到某村社居委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
经调查,2005年,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无锡某村社居委、无锡某实业公司与唐某、蒋某共同出资筹建了一座综合大楼,后唐某在该大楼开了一家宾馆。2008年,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该综合大楼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某村社居委欲卖掉其名下的综合大楼,但因该综合大楼建在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土地证,不能买卖。为完成产权转移登记,该村的村支书陈某经咨询律师,决定通过法院诉讼、拍卖途径,将该综合大楼产权转移。
为此,陈某下了“五步棋”:第一步转制宾馆,将居委会名下的宾馆通过转制转给唐某和蒋某;第二步转让债权,蒋某、唐某与社居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二人对综合大楼的357万元投资权转让给宾馆;第三步解散合作,社居委与宾馆签订协议,约定解散综合楼项目,综合楼归社居委所有,社居委退还宾馆投资款、收益及利息680万元;第四步起诉讨债,宾馆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社居委归还欠款680万元,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第五步收归产权,社居委一次性支付唐某393.6万元、蒋某191.88万元,综合楼所有权益归社居委享有,唐某、蒋某与社居委及宾馆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制协议均失效,宾馆的所有股权归社居委所有。
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情况,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确认某村社居委与宾馆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680万元的诉讼案件完全是某村社居委与唐某、蒋某相互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将两证不齐全,不能实施买卖的综合楼过户至宾馆名下而以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进行的虚假诉讼。
2016年4月,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指派检察官出席该案再审庭审。2017年5月,法院再审后,改判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宾馆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一手炮制这出虚假诉讼大戏的某村原村支书陈某作出罚款10万的决定。(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