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建议】江阴市饾饤零食店违规经营热食类食品案检察建议书
2019-09-23 14:14: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澄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28100084号

  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江阴市饾饤零食店违规经营热食类食品。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明:饾饤零食店系经营预包装食品而非固定从事餐饮业的店铺,该店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在江阴市西石桥中心小学每日放学期间在店铺门口临时摆摊,现场加工炸肉串、炸香肠等热食类食品销售给小学生食用。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此类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属于食品摊贩。经现场查看,未发现该店张挂有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发现经营现场采取了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你处作为辖区内负责监管食品摊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饾饤零食店经营者违法进行食品摊贩经营的行为,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为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你处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对饾饤零食店经营者违规经营的情形履行监管职责。

  2.依法对本辖区内各中小学周边类似违规经营的情形进行梳理和排查,并依法处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6月8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