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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王颖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建议书
2019-09-23 14:17: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锡梁检诉建〔2019〕6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本院近期发现你院

  (2017)苏0213刑初877号王颖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且量刑不当。

  2018年7月23日,你院(2017)苏0213刑初877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王颖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经查,2018年12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方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2018)苏020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岳一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后方悦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以(2019)苏02刑终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2018)苏020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2019)苏02刑终70号刑事裁定书属王颖康案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上述新证据可以证明,方悦、岳一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横行市场、称霸一方,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多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而王颖康明知方悦、岳一超等人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可能会采取违法犯罪手段向贷款人催讨所谓“欠款”,违反公安机关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为方悦、岳一超等人查询相关人员信息,并收受方悦给予的好处费,造成相关人员可能被不法侵害的风险。王颖康滥用职权行为对方悦、岳一超等人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支持、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院认为王颖康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认定王颖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外,本院提起公诉时,建议对王颖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后你院判处王颖康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王颖康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本院认为量刑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2017)苏0213刑初877号王颖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再审。

  2019年6月6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