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江阴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
2018-05-29 14:44:00  来源:

  525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承某某等3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来江阴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经审查查明:承某某伙同其前妻孙某,以驾驶证培训班的名义招揽考生,实际却利用购买的作弊设备帮助考生在驾驶证考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目四)中作弊,以非法牟取利益。承某某负责购买作弊设备、联系考生、帮助考生穿戴作弊设备、接送考生到考场,孙某负责在考试过程中解题、播报答案。20151127日至20171020日期间,承某某、孙某分别帮助考生葛某、俞某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帮助考生陈某、李某、吴某、蔡某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共计作弊8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2000余元。胡某某作为教练员,明知承某某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一及科目四的考试,仍然介绍考生俞某、李某、蔡某给承某某并代收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71020日,蔡某在无锡市车管所江阴考点参加科目一考试时作弊,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后查获了在考点外院子内轿车里为其提供帮助的承某某、孙某,并现场查获了作弊用的耳机、显示器等工具。  

  “组织考试作弊”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均构成该罪,最高刑期可到七年。  

   审查起诉期间,本案承办人在审查被告人的聊天记录时,发现被告人还有帮其他考生作弊的线索未侦查到位,遂建议公安机关根据聊天记录线索继续侦查,最终固定证据认定该笔事实,从而实现全面打击。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