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就黄某某控告原锡山市公安局违法办案一案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分局退还扣押款项及利息,并切实做好案件立卷管理归档工作。5月14日,锡山公安分局回函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已返还控告人现金1万元及利息,并妥善做好息诉善后工作。
2018年4月3日,控告人黄某某至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原锡山市公安局违法办案,要求返还于2000年2月26日被原锡山市公安局扣押的现金1万元,并出具了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黄某某称,2000年其被原锡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票据诈骗关押,后其妻子向公安机关缴纳了1万元现金被释放。释放后,公安机关未对该案继续侦查。2015年以来,黄某某多次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反映上述情况,并要求返还财物,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以处理,故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无锡市区划调整后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原锡山市公安局的控告申诉案件由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控告案件后,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案的办理时间处于锡山市撤市建区时期,原锡山市公安局划为成锡山、惠山两分局,部分派出所划入新区、滨湖分局,民警及档案都随之分流,在锡山、惠山公安分局档案室均未找到与该案有关的任何卷宗材料。承办该案件的民警在2002年以退休,亦回忆不起当时办案情况。同时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原锡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存在承办民警代签字的情况。
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锡山市公安局办案中存在以下问题:扣押物品清单上承办人的签名存在代签行为,程序不规范;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刑事侦查案卷,致使控告涉及案件无法复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于2018年4月17日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分局退还控告人黄某某扣押的现金1万元及利息,并切实做好案件立卷管理归档工作,规范司法办案工作。
5月14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分局回函。针对黄某某的诉求,该分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并制定工作方案报送区委政法委,及时返还控告人财物并妥善做好息诉善后工作;同时切实做好案件立卷管理归档工作,在案件审核中加强文书制作水平,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