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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的2名被告人提起抗诉
2018-05-23 13:49:00  来源:

  522日,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滨湖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汤佳明、吴文红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201851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11刑初字25-1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佳明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鑫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裁定对同案被告人吴文红中止审理。  

  经审查,本案被告人汤佳明归案后,公安机关为顺利抓捕被告人张鑫,要求汤佳明与张鑫微信聊天、视频通话和电话联系,起到了稳定张鑫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中据此认定汤佳明具有立功情节,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具体的意见》,对协助抓捕同案犯“立功”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只有对抓捕同案犯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的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被告人汤佳明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法院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进而导致量刑错误。  

  同时,本案被告人吴文红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前罪被收监执行,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裁定对被告人吴文红中止审理。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文红被收监执行并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法院裁定对被告人吴文红中止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将该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