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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2018-08-16 10:24:00  来源:

  82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冯晓军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晓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2016615日上午,江阴市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至江阴市澄江街道葫桥村林家村联合执法,对村民冯晓军家中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葫桥村村委工作人员顾庆国等人在现场配合执法。冯晓军因怀疑系邻居冯海华举报所致,为进行报复,遂驾驶车牌号为苏B9F887银色朗逸轿车加速撞向冯海华家后门,致站在水泥场上的顾庆国和过路群众池玉芹被撞伤,其中顾庆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于2016814日以冯晓军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次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22日冯晓军被取保候审,2017821日江阴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撤销并对冯晓军解除取保候审。201798日,顾庆国到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反映其对江阴市公安局的刑事撤案决定不服,向该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检察院控申科干警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冯晓军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922日将此案移送侦查监督科进一步审查,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不当,向江阴市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7118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冯晓军故意伤害一案重新立案侦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