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9月21日,在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该检察院运用多媒体示证,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首次启用庭审支持系统远程提供出庭指导,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指控效果。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王某孝(男,27岁,江苏邳州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他人伪造“刘某”“陆某某”“殷某某”“王某孝”的居民身份证件4张,伪造无锡市时代上城D区某室的不动产权证书2本,伪造“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专用章(1)”1枚。被告人王某孝以“陆某某”名义承租了无锡市时代上城D 区某室,后以权利人“殷某某”的名义将该房屋通过无锡市梁溪区某房产中介进行出售,以骗取他人首付款,后被权利人史某某发现并报警。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详细的讯问、举证、质证和开展激烈的法庭辩论,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运用多媒体当庭出示了该案的关键证据——伪造的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及印章,并与真实的不动产权证、印章进行比对。依法申请本案的鉴定人过某出庭作证,当庭阐明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及认定为伪造证件的理由,进一步强化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首次启用了该检察院新建成的庭审指挥系统,加强对庭审现场的远程支援和监督巡查,强化对庭审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该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意见,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孝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孝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