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缪惠平、刘木香提起公诉,该案系锡山区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由该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3年9月25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燕水庄村(2015年4月更名为鹅湖镇彩桥村)集体所有的面积为1.9277公顷(约28.9亩)的土地复垦项目,经无锡市2013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第二批项目验收通过。2016年3月,被告人缪惠平(男,63岁,无锡市人)、刘木香(女,42岁,无锡市人)未经批准,擅自雇佣挖掘机在上述土地上开挖3个鱼塘养鱼,并修建了沟渠、水泥地、砂石路、临时建筑。经鉴定,被毁坏地块占用耕地面积16892平方米(约25亩),属于中度毁坏,通过采取治理措施较难恢复或修复已毁坏耕地。
该案由彩桥村村委向该检察院鹅湖检察室反映,经过民行部门调查核实,该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将该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但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检察院获悉后,指派刑二部诉讼监督专业化办案组员额检察官办理,通过调取行政执法部门的卷宗,实地查看被毁坏耕地现场,询问相关证人并制作笔录,咨询国土部门专业人士,详细了解了涉案土地性质、被毁损的面积、程度等,认为犯罪嫌疑人缪惠平、刘木香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0日要求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该分局于同年11月7日立案侦查。立案后,该检察院多次介入引导侦查,围绕鉴定涉案土地损毁程度、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等提出侦查取证意见,牵头召开案件会商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标准、鉴定机构资质、被毁坏耕地修复等问题,组织研讨,加强探究,为案件顺利起诉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