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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12-18 14:11: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该《决定》主要由6部分组成。

  一是依法履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决定》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对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市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各种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解决侵害公益问题,实现公益诉讼最大效率、最大价值。

  二是认真办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决定》强调,市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检察建议,按期书面回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迟延落实。对无正当理由不整改、不纠正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责任单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可能涉及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监察委员会。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工作。

  三是切实做好公益诉讼的应诉。《决定》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判决执行等工作。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和证据材料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工作质量,不得拒绝答辩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起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规定的时限依法自觉履行。

  四是有效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指出,要充分利用各种协调协作机制互通互联信息,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检察院要定期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促进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要拓展、完善现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将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列为数据录入的必选内容。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人财物的保障,将其在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费用纳入预算安排。市人民法院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及时作出公正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复印市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向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等工作。

  五是加强监督履行人大职责。《决定》强调,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报告、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市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工作。对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将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检察建议专项分析报告,重点报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公益诉讼工作。

  六是着力营造支持公益诉讼的舆论氛围。《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好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利用检察公众号和新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要积极引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利用各种媒体及时进行新闻发布,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