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主要包括3个方面共24条内容。
一是建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机制。对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指控涉三个或以上罪名、涉及无罪辩护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以及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刑事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将拟在庭审中出示的案件证据进行展示。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应当制作笔录,法庭在调查前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是建立部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机制。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中,应当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5种情形,提高出庭作证率。在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反响强烈或对被告人要求从重处罚的,法院应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必要时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还可通过隐蔽作证、人身保护、经济补助等方式切实保障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机制。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应当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实现援助工作常态化。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则由法院指定,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为由,随意剥夺其辩护权。同时明确多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辩护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