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规范司法】《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8-12-18 14:30: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11月14日,无锡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出台《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3个方面15条规定。

  一是明确诉讼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且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并作出裁判,但如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刑事责任部分可先行裁判。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受理该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民事权利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该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于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主体,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

  二是规范诉讼请求变更。审判机关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应向法庭说明原因,请求休庭。庭后制作《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提交审判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审判机关应当移送执行。检察机关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监督。

  三是推动赔偿性惩罚落实。检察机关提起的该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结合犯罪情节、案件事实、危害结果、罚金罚款等情况,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单独或者连带承担涉案食品、药品无害化处理等实际产生费用的,审判机关应予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后由被告人承担罚金等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金作为公益基金管理,由法院与检察院共同监管。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