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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究竟哪天偷得名表
2017-11-21 14:05:00  来源: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清盗窃、诈骗案一审判决日前生效。

  李清出生于2000年5月4日,初中没毕业就辍学,混迹于社会,16周岁前因实施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6年6月起,刚满16周岁的李清继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诈骗犯罪,其中盗窃数额达7.4万余元,最重要的一笔犯罪行为是盗窃了一块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李清一直供述盗窃被害人欧米茄手表的时间是2016年6月底,同时供述在5月初自己生日前曾去被害人家偷过一次。被害人向公安机关陈述是在2016年6月30日早上发现该块手表被盗。  

  在审查逮捕阶段,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张涛讯问李清时,就该块手表的被盗时间进行了重点讯问,李清供述是6月底偷的;在听取律师意见时,律师亦未对李清盗窃手表的时间有异议。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涛提审李清核实犯罪事实时,李清翻供,称是5月初生日前第一次去被害人家时就偷了这块手表。  

  如果这块手表是在其生日前第一次去被害人家时盗取的,当时他尚不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追究这起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律师也提交了佐证李清说法的证据,一张照片和一份证人证言。照片是李清QQ空间中的一张合照,照片中,可以看到李清手上戴着一块手表,但由于手势问题,只能显示手表表带部位,照片发布的时间是2016年6月8日。证人是李清的同事,证词称在2016年5月10日左右就看到了李清戴过一块欧米茄手表。  

  对此,检察官张涛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被害人发现手表被盗后没有及时报案,他是在李清被抓获后到被害人家中辨认现场时,才说明自己有手表被盗。既然是在辨认中发现了李清盗窃手表的事实,说不定辨认录像中会有线索,张涛要求警方提供辨认录像。在辨认录像中,李清一进被害人家,被害人即反映手表被盗,李清当场承认偷过手表,并指认盗窃地点,该地点与被害人陈述最后放置手表的地点一致。公安人员问什么时候偷的,李清回答是在第二次来被害人家的时候偷的。之后,张涛审查了该案所有讯问的录音录像,李清稳定供述手表是在6月底偷的。  

  通过实物比对,张涛发现,律师提供的照片中的手表与被盗的手表并不是同一块。被盗手表的表扣处有“欧米茄”品牌标记,而照片中李清所戴手表的表扣是平滑的,表带的花纹与被盗的手表也不同。  

  之后,张涛向被害人核实一些细节。被害人告诉他,6月29日自己从北方出差回来,第二天发现手表被盗了。出差的时候,被盗的手表还一直戴在手上。6月26日,他去登长城,在长城上拍照留念,并将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被害人拿出了手机,在其微信朋友圈、手机相册中找到了6月26日游览长城的照片,并提供给了张涛。在照片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被害人左手戴着那块被盗的手表。  

  庭审中,李清仍辩解称生日前偷的手表,但在扎实的证据前,谎言终被戳穿。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