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销售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太湖虾,为谋取私利,仍然数十次进行收购,转卖获利3000余元。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钱君明提起公诉。
2016年4月至6月,个体鱼贩钱君明结识了捕鱼为业的张春保、王的珍夫妇(另案处理),明知二人使用的地笼网系禁捕工具,且不具备捕捞证,但为避免禁渔期生意冷清,就同张春保夫妇谈好,以太湖草虾35元/斤、太湖白虾10元/斤的价格,全部收购当日所得。每天早上5点,钱君明到张春保所在渔船的停靠点取虾,量多时一天能收购30余斤。
因市场需求较大,钱君明收购的虾有两种销路,市场零售价格比供给饭店要高,有一定利润空间。截至被渔政部门查获前,他共结成本流水账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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