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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袁庆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9-09-16 11:16: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标题:袁庆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例类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作者: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郭晓杰

  审稿:

  检索主题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袁庆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情介绍】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袁庆贵以山东恒宇挂车厂业务员身份在无锡市东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恒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处销售低平板挂车期间,明知自2008年1月起国家已撤销许可生产车长为17.5米的低平板半挂车且对上述型号的低平板半挂车禁止办理注册登记,规定从2008年元月开始,严禁全国各地生产销售该型半挂车,不准上牌入户,但为拓展销售业务,仍违反上述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出售长度车长为17.5米的低平板半挂车,并将从他人处购买的该型半挂车车辆过户档案加价销售给买家,为买家在无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车主确定购车后,袁庆贵即联系山东厂家根据车主要求定制车长17.5米低平板半挂车,并在新生产的低平板半挂车上打印原车辆档案中的旧车车架号,同时将事先购得的车辆过户档案交予丁黎明(另案处理)、陈锡安(另案处理)等人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办理二手车交易过户名义申领无锡牌照、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手续。期间,袁庆贵通过上述手法先后向向其购买车上为17.5米低平板半挂车的蔡士超、陈俊辉、李祥等20人出售其从他人处购买的原车牌为赣K5220、赣K5347、赣KD882的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过户的档案20套(内有原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查验、检验报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查验合格记录表等)。

  【调查与处理】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于2018年7月4日,以袁庆贵涉嫌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袁庆贵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袁庆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分析】

  1.袁庆贵出售的过户档案(车辆登记手续)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根据1998年两高、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袁庆贵买卖的车辆登记手续主要为办理过户的档案资料,包含原车辆行驶证、原车主信息、购车证明、车辆检验资料、二手车购买凭证、代理人委托书、入户申请等,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车辆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2.袁庆贵出售车辆过户档案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袁庆贵明知自2008年1月起国家已撤销许可生产车长为17.5米的低平板半挂车且对上述型号的低平板半挂车禁止办理注册登记,为扩大其销售17.5米半挂车的目的,向买家承诺包上牌、领取车辆登记手续等,从而将车辆和车辆登记手续作为整体,与购车车主商谈价格,实质属于同时销售车辆和车辆登记手续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袁庆贵的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袁庆贵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间,距公安立案时间(2018年3月5日)已过近9年时间,因此追诉时效需达到10年才能保证本案在追诉时效内。根据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袁庆贵出售的过户档案超过15套,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法定刑范围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法定刑为超过5年,追诉期为10年,故本案未过追诉时效。

  【典型意义】

  17.5米低平板半挂车,又被称为“大板车”,该车型按规定只可运输不可拆卸货物,但很多车主擅自将其用于普通货物运输,不少车主还将17.5米低平板挂车再次改装、加长、加宽,因为车身过长会严重阻碍司机的视线而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2007年发布取消17.5米地平板挂车公告,对自2017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此类车型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但又由于该车型市场需求较大,因而导致假证、套牌、倒卖户口手续、非法挂靠生产等不法现象。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向货运司机群体普法,提升货运司机安全运输意识。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虽然由于安全因素,国家政策已命令禁止生产,但17.5米半挂车由于运载能力,得到很所货运司机的青睐,因此市场需求较大。为了谋生,很多货运司机在购买车辆时仍然会选择此类车型,而对于他们购买该类车型的过户档案的违法性认识不深,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法律。本案的办理,对于货运驾驶员群体起到了警示和法治宣传作用。

  二、向货运汽车生产、销售商普法,警示货运汽车生产、销售商合法经营。汽车生产、销售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新生产的17.5米低平板挂车已经无法登记注册,仍向购买该车型的火车司机承诺在无锡登记上牌,后通过从外地购买车辆档案,以过户的方式违规上牌。与部分购买该车型的货车司机不同,本案袁庆贵、涉案的丁黎明等人员,作为汽车生产、销售商明确知道该车型已经不能上牌,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触犯法律,最终得到法律制裁。本案办理,对于低平板挂车的生产、销售商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存在过失,促使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本案涉案车辆依法均不能登记上牌,根据被告人袁庆贵、涉案人员丁黎明的交代,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验车的过程中存在不严格验车的过失情况,导致本不该登记注册的车辆获得登记注册上路,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该案办理,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已经开展内部的自查自纠,同时我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也将相关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撰写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郭晓杰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