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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杨广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09-16 11:24: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标题: 杨广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类型: 公共权益类

  作者: 锡山区检察院何莹、高一萌

  检索主题词:公共交通工具、抢夺方向盘、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杨广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杨广兰携带孙子乘坐由司机余锡峰驾驶的公共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杨广兰发现其丈夫没有上车,遂要求余锡峰返回其上车的站台接其丈夫,遭到余锡峰拒绝,杨广兰表示要投诉余锡峰。车辆在等待十字路口信号灯启动后,杨广兰为迫使车辆停下,拉拽车辆方向盘及变速杆,余锡峰见状立即刹停车辆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于

  2019

  年2月25日以犯罪嫌疑人杨广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同年

  3月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着重围绕杨广兰是否有从重处罚情节、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提出补正提纲,并逐一释法说理,保证补查质量。4月24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将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1日以被告人杨广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7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杨广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广兰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1.杨广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系公共汽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是该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杨广兰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车辆操纵装置方向盘和变速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杨广兰具有两项从重处罚的妨害安全驾驶情节。涉案公共汽车实际载客18人,且案发路段系车辆密集路段,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3.杨广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杨广兰系在案发现场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而案发后公交车门始终关闭。杨广兰称自己明知司机报警,主动等待警察处理;司机则称杨广兰想要离开,但其没有开车门。经补充调查,其他在案的乘客证言均称,不清楚司机报警后杨广兰有无要求下车。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杨广兰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杨广兰系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经警察现场传唤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认定。同时,杨广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2018年重庆万州的“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之后,正值2019年农历正月期间,案件发生后迅速被网易新闻等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充分进行释法说理,给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维护公共安全普法课。

  一是依法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价值导向。近年来,涉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件时有发生,重庆万州“1028”事件更因其惨烈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人民群众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案严格执行了《指导意见》规定,在被告人符合两项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虽认定其自首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建议判处被告人实刑,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充分贯彻了《指导意见》精神,发挥刑罚震慑、教育作用,体现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二是当庭以案释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本案庭审邀请人大代表及媒体记者旁听,并当庭播放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回应被告人“不懂法”的辩解、以“感谢司机的正确处置”表达对公交车司机坚持自己职业操守的敬意、以“感谢一名乘客事后立即将被告人拉离驾驶位”鼓励人民群众不做“看客”,得到旁听人员高度赞扬,取得良好庭审效果。庭后,人大代表均表示会向其所在区域、社区群众传达本案教育意义。多家媒体包括电视台、报社及自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对倡导人民群众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起到了引领、教育作用。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回应人民关于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迫切需求。本案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提出要求。据此,经调查走访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对公交车驾驶位进行物理隔离、在公交车内增加警戒提示、设置快速报警装置、给重点公交线路配备安全员、对乘客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等5条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对此积极研究落实,并已就相关内容请示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制作文明乘车安全出行漫画宣传小视频,向负责公交车移动电视内容输出的无锡广电建团发送检察建议,在全市公交移动电视进行播出,营造市民文明乘车共同守护出行安全的社会氛围。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