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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9-11-12 16:08: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锡山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某钢材城仓库门前通道内倒车,因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情况,不慎将李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徐某同李某家属一起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主动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垫付医药费4000余元。期间,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

  当日,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李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特征,系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

  7月31日,徐某支付李某家属丧葬费4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徐某因过失致李某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徐某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撞到李某、致使李某死亡的事实,并对自己一时疏忽酿成大错表示悔意,愿意接受处罚,但对认定罪名存有疑问,认为自己开车撞到人应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处罚。

  针对徐某疑问,检察官详细解释两罪区别,指明经现场查看,其倒车地点为市场内部的仓库门口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解释后,徐某对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告知李某家属诉讼权利时了解到,李某家属对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不满,认为因徐某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进行免赔抗辩,导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数额变低。

  且保险公司在最终赔付的52万余元赔偿款中,已将徐某先行垫付的4.4万余元退还徐某,徐某本人最终未承担任何赔偿,所以除非徐某另外补偿10万元,否则不愿谅解徐某。

  检察机关认为,如果徐某能取得李某家属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调取民事判决书,多次向李某家属、徐某律师、保险公司核实情况,最终查实,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援引的抗辩理由,徐某缺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未影响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李某亲属存有心结,是因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支出的费用,因缺少票据未被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因此,要求徐某再赔偿10万元。

  为缓解矛盾、促成和解,检察机关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与双方开展沟通。

  ★一方面,对徐某动之以情,讲明李某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确实有部分是实际支出,情理上可以理解。徐某需用行动证明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其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购车贷款尚未还清、有1岁婴儿需要抚养,如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便于照顾家庭。并通过徐某辩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思想工作。

  ★另一方面,对李某家属晓之以理,从法律角度说明法院已足额判赔,徐某缺少相关作业证件未影响赔偿款数额,并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赔偿请求。经十余次耐心调解,双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检察官主持见证下,徐某向李某家属支付5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表 示谅解。

  最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李某近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9月26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全部采纳。

  发布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

  快速为矛盾做减法,就是为社会和谐做加法。因此,办案中着力促进双方和解,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最大程度得以释放。

  本案中,徐某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来体现法律惩罚犯罪的目的。但考虑徐某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家中经济支柱,因此劝解徐某赔偿从而达成双方和解,不仅能挽回被害方损失,也可以使徐某家庭避免陷入困境,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应有之义。

  ► 化解矛盾不是“和稀泥”,要实质化化解纠纷,认罪认罚从宽必须用公平让所有当事方满意,平等保护双方利益。

  检察机关面对被害人赔偿诉求,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赔偿意愿和经济能力,讲明情理,促使被告人在最大限度内理解、接纳被害人合法合理诉求;同时阐明事理,引导被害人理性提出要求,防止漫天要价。

  本案中,徐某行为导致李某家属痛失亲人,不仅造成情感上的创伤,还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未能完全予以弥补,合理的赔偿请求符合情理。同时考虑到徐某有积极赔偿意愿,有和解的可能,便耐心引导李某家属调整自身诉求和心理预期,理性维权。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心理得到抚慰,因过失犯罪的徐某也因积极认罪认罚与真诚悔罪的态度,通过劳动继续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