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标题:从曹兆定诈骗罪看保险诈骗
案例类型:侵犯财产类
作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王丹
检索主题词:曹兆定、保险诈骗、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曹兆定诈骗罪看保险诈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兆定于2016年5月31日21时许,驾驶登记车主为吴某某的车牌号为苏B887ZT的雷克萨斯LS600HL轿车,行驶至江苏省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东西向无名水泥路时,故意将该车开入道路南侧河中,致车辆损坏,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隐瞒其人为制造该事故的事实。后被保险人吴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理赔,该公司不予赔偿,吴某某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1月9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赔偿吴某某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人民币813280元。
【调查与处理】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兆定犯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日,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曹兆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兆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曹兆定实施诈骗的行为模式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后通过被保险人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财产。被告人曹兆定先故意将车开入河中,谎报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兆定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试图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其客观上实施了典型的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但因其不是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应当以诈骗罪对其予以惩处。
【典型意义】
曹兆定诈骗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制课,该案判决作出后,中央政法委长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头条、《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引发广泛热议。中国保险报官网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高度评价检察机关的忠于职守,以及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重要启迪。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此类诈骗不仅危及保险行业的基本经营秩序,还损害了国家、企业、公民的财产安全,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此类诈骗案件证据搜集困难,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甚至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诈骗产业链,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公私财产的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虽然本案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未造成保险金被骗的结果,但也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保险诈骗案件过程中,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保持对社会现象的洞察力,紧扣此类诈骗活动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构成要件,尤其要加强收集、审查行为人伪造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客观证据。一是及时固定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证据进行解析,论证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二是针对制造的事故多的规律性,注重对保险事故现场的走访、勘察、分析,增强主观感知,寻找案件突破口;三是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对行为人既往理赔中事故进行梳理,就行为人的犯罪手法、作案规律、犯罪动机等进行侦查取证,补强证据,构建指控的证据体系。
该案对于保险诈骗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于证据需要及时收集。及时上报可疑的是查处犯罪的第一步,出险的保险员很关键。因为他们是最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人,比如本案中,保险员就是有诸多的怀疑,遂将此案上报省公司,从而使该案进入了被查的范围。我们在收到线索后,查阅了当时的一些材料,其中所记的笔录非常简单,所以建议:可以对模板做适当修改,如何更能全面反映事故的情况,发现可疑。/再比如,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介入事故之前,我们内部的相应部门是否可以及时向出现场的保险人员制作相关笔录,及时记录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以便提供给侦查机关,为侦查打下基础。
二是需要加强对客观证据和案发现场的收集、充分固定。客观证据在证明力上大于言辞证据。保险员拍摄的照片与交警、后来淮工鉴定中心拍摄的照片很好地反映了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有无伤势、车辆情况等情况,有助于对案件的进一步认定。
三是运用好科技手段。本案中人保公司花了相当的精力,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不畏困难,找到了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利用他们的特长和能力进行相关鉴定,比较准确地还原了案发时的情况,从而使他们坚定他们的判断是正确的。后来,检察机关同样在遇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也是及时寻找其他鉴定机构,用不同的鉴定方法,论证事实。有力地回击了淮工鉴定中心被买通了等不负责任的说法,证明了曹兆定故意伪造事故进行诈骗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