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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徐国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09-16 11:26: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标题:徐国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类型: 公共权益类

  作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李赢、黄维萍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不特定消费者

  二、案例正文

  徐国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徐国敏于2017年10月以及2018年2月23日至3月5日期间,在其经营的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惠钱路141号的“重庆麻辣烫”店(即徐国雨麻辣烫店)内,将购买的罂粟壳粉末加入麻辣烫底料制作烫煮食材的汤汁,向消费者出售190余次,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余元,致使部分消费者在该店就餐后,经检验体内含有吗啡类成分,严重影响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018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徐国雨麻辣烫店内提取徐国敏制作的汤汁1份,在徐国敏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隆舜园65号502室住处查获棕色粉末415.53克。经检验,汤汁及棕色粉末中均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那可汀及蒂巴因成分。

  【调查与处理】

  该案是我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位一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对该案犯罪事实、证据及危害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18年5月30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国敏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要求徐国敏按照销售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并在无锡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6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国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徐国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2000元,上缴国库,并以书面形式在无锡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10月11日,徐国敏在《江南晚报》上,发表《道歉书》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例也进入省院的人代会报告中,两会委员对检察机关成功办理该案,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给予高度赞赏和肯定。

  【法律分析】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含有毒性元素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成分而不能作为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罂粟壳”便列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且在“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中标注为火锅底料及小吃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罂粟壳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被告人添加的即为该种物质。

  其次,被告人主观方面系故意,且明知掺入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点从被告人购买所谓大料的渠道、价格、交易形式、被告人多年从事食品行业应当具有的认识程度、购买大料后经网上查询明确并以隐秘方式藏匿,均可判断其主观明知。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在麻辣烫汤料中添加罂粟壳粉末该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查实的销售次数达190余笔,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仅在案发时的一次就通过对被害人检测发现吗啡类呈阳性,因此其行为已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徐国敏在麻辣烫中加入罂粟壳粉末这种有毒有害物质,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属民事侵权行为无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并明确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维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