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为毒品生产提供了原材料,成为制毒、贩毒危险源点,且有可能流入餐饮行业,给社会稳定、群众健康带来隐患。2015以来,江阴市检察院共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12件12人,其中今年1-8月,办理此类案件8件8人,而前三年仅有4件4人(2014年无此类案件,2015年1件1人,2016年3件3人),数量逐年递增态势明显,应引起重视、加强防控。办案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三大特点:
一是学历偏低、难知违法,得种容易促种植大行其道。在12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受教育程度初中以下的占比83.3%。涉案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科学常识,法律意识淡薄,对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涉嫌刑事犯罪及其社会危害缺乏清醒认识。罂粟作为主要毒品原植物,其种子多源于熟人间私下索要或赠送,种源流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第三人发现,导致扩散难以有效根除。加之罂粟种子本身果小籽多,极易繁殖留种,植物种子易被长期持有。在涉案人员主观认识不足、客观得种容易的双重因素影响下,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植在一些地区大行其道。
二是宣教不力、执法缺位,农村地区成为隐秘高发地。此类案件高发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行为人多在农地、果园、水塘附近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农村地区此类案件高发,主要原因在于受人力、经费等客观条件制约,农村地区行政执法管理力量相对不足,法治教育相对薄弱,禁毒宣传、管控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打击贩卖、运输、吸食,轻防治毒品原植物种植现象。以开庭地点选择为例,7件此类已审案件均在江阴市法院开庭审理,而非案件多发地的乡镇法庭,难以发挥有效警示教育作用。此外,毒品原植物种植在我省比较少见,普通群众很难区分毒品原植物与一般作物,导致案件发现、查处困难,客观上为非法种植创造了隐蔽条件。正是因为上述“先天优势”,农村地区正逐渐成为毒品原植物种植隐蔽的“天然良场”。
三是年龄较高、目的集中,量刑宽缓致处罚难得其效。涉案人员平均年龄为65.8岁,犯罪群体呈现老龄化特征。种植目的相对集中,主要是为了治疗牲畜疾病,或者治疗胃痛等自身疾病,而非为了制毒、吸食或贩卖获利。12起案例中,涉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作最终处理的10起案件中,9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1人因证据、情节等因素作不起诉处理,均未受到实质性的羁押。轻刑化处理体现了对老年群体的人文关怀,但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刑罚的威慑和预防效果,难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公、检、法、禁毒办等部门联合,深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案件多发地区开展宣传。发挥典型案例实景教育作用,把庭审现场搬到基层乡镇、村组一线,开展巡回审理,使群众近距离知毒品原植物辨识之法、识毒品原植物危害之重、明刑事法律惩处之严。二是加大打击力度。适当适用短期实刑,实质性剥夺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以更好地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细致摸排、重点治理,抓住毒品原植物播种的特定时期,突出对偏僻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舍果园、田间地头等重点区域清查,做到打击全覆盖、无死角。三是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毒品原植物易与其他植物混同,且种植人多有防范,单纯依靠行政执法的效果有限。如在上述12起案件中,有8起是群众举报而案发,占比66.7%,凸显此类案件单纯依靠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的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禁种的积极性,让毒品原植物种植无处遁形。四是提升医疗保障、畜养水平。涉案人员种植毒品原植物目的较为单一,大多为了满足自身医疗或治愈牲畜疾病需要。建议从需求侧入手,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老年人群体医疗保障和常见疾病诊疗服务水平,加强对养殖业者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支持,从根源上断绝毒品原植物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