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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太湖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亟需引起重视
2017-10-27 10:31:00  来源:

  太湖烟波浩渺,为了保护湖里丰富的水产资源,每年的2月至8月是太湖禁渔期,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但是,每年的禁渔期都有渔民受利益驱使,将目光盯向湖里丰富的水产资源,私自驾驶渔船进入太湖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据统计,今年以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9件57人,且均发生在太湖水域禁渔期,而之前两年中该院从未办理过此类案件,案件呈现多发且急剧增长态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太湖水域周边渔民。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为当地渔民,其世代以打鱼为生,除了捕鱼外缺少其他谋生手段,利用对水域环境熟悉,有渔船、渔网等捕捞工具等优势,抱着侥幸心理进行非法捕捞。其他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原来从事过水产作业,为了“一饱口福”,或销售补贴家用,临时随机作案。 

  二是捕捞工具多以电网捕捞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使用逆电器、电捕网、地笼网等国家禁止采用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电网捕捞操作简单,见效很快,收获颇多。但电捕对水产资源杀伤力强、破坏性大,特别是禁渔期,鱼类正处于繁殖季节,电鱼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同时牵连其他物种,严重危害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三是多以家庭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今年办理的案件中有15件为家庭(父子、夫妻等)合伙进行非法捕捞,配合默契,灵活机动,且多于夜间以及清晨捕捞,极易躲避渔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与处罚。例如在夏某某一案中,夏某某与其妻子于清晨6点左右驾船开往太湖流域进行捕捞,将线圈、变压器、电瓶等通电电击水中的鱼虾,当天就捕捞到15斤太湖虾和60斤左右的梅齐鱼。 

  四是守法意识弱受过多次行政处罚。39件案件中有5件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因非法捕捞受过太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些犯罪嫌疑人多为渔民,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缺失,并不认为非法捕捞是犯法丢人的事,屡抓屡犯,不思悔改,仍以“弥补损失”为名继续偷捕。例如在许某某一案中,许某某因非法捕捞在2015年、2016年两年中受过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次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10000元。 

  经过研究分析,造成非法捕捞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法成本低收益大。电捕工具组装方便,价格较低,即使被渔政部门没收后可以再购买、组装相关工具。在王某某一案中,捕鱼用的电网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制作的,方便快捷,易于捕捞。由于非法捕捞多发生在夜间,执法机构夜间执法取证困难,禁渔执法监管工作存在盲点,被查获处罚的概率较小。二是市场需求旺盛。因民众对野味的推崇,所以市场上对“湖鲜”“河鲜”等消费需求旺盛,餐桌上的野生鱼价格通常比养殖鱼的价格贵50%以上,还供不应求。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在禁渔期偷偷捕捞获取收益。三是渔民增收渠道窄。在休渔期内,很多靠捕鱼为生的渔民们没有自己的鱼塘,又不懂其他谋生手段,增收的渠道较少,有的渔民为了获利增收进行非法捕捞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案件特征以及原因,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着手:一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积极引导渔政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常态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巡查频率和力度,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禁渔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湖边村港,重点对太湖水域周边渔民进行普法教育,认识到“非法捕捞是吃子孙后代饭的行为”,鼓励群众进行举报,提供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三是引导渔民创业增收。通过对渔民们进行技能培训,引导他们进入养殖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让他们合法创收致富。四是引入恢复性司法。确立“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是目的”的资源保护司法理念,在实施刑事处罚时,要求当事人承担修复责任,以投放鱼苗等方式弥补损害恢复生态。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