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类案数据公开】诈骗类犯罪公司化趋势明显 无锡市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打击防范
2017-11-06 15:47:00  来源:

  2015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诈骗类犯罪公司化现象凸显。截至2017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此类犯罪79件975人,涉案金额达9300余万元。此类犯罪给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亟需引起重视,加强打击防范。

  一是组织结构完整,内部分工精细化。作为有组织犯罪发展的衍生物,采用公司模式运作的犯罪组织,其外壳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完整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公司章程,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表象与一般公司无异,容易使被害人降低警惕。为便于实施诈骗犯罪,此类公司针对不同诈骗对象,设置销售、物流、技术等部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如秦某、石某等44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设置了3个销售部、2个客服组以及物流组。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以刺激员工“业绩”,诈骗所得金额越多,即提拔越快,收入越高。如朱某等214人诈骗案中,成立某化妆品公司,采用传销绩效模式,共骗得400多名被害人300余万元。  

  二是成员人数众多,人员构成年轻化。此类公司除少数高管作为公司发起人是组织、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大多通过某些知名网站招聘,对其承诺较为丰厚的薪酬待遇。办案中发现,大量犯罪嫌疑人由于涉世未深、求职心切等原因,受“公司”这一招牌的吸引,受蛊惑、利诱参与犯罪,甚至成为积极实施者,导致犯罪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由于实施诈骗犯罪需掌握一定的网络、金融知识和诈骗“技能”,所招聘的员工年轻化特征明显,“80后”、“90后”成为主要群体。如李某、刘某等63人诈骗案中,涉案人员30周岁以下的有49人,占77.8%。  

  三是犯罪过程严密,诈骗手法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包装企业形象。采用网页投放链接、微信扫码关注等新方法“吸粉”,将公司伪装成具有良好信誉、优良业绩的企业,以吸引关注,骗取信任。如吴某等24人诈骗案中,其以“某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央电视台及多家省级卫视投放企业广告。二是精心设置“话术”。员工上岗前,均由犯罪组织传授诈骗“话术”,采用智能化办公平台,详细记录被害人的被骗过程,“流水化”作业,实施过程环环相扣,犯罪手法狡猾多变。三是迅速转移资金。被害人通过网络金融平台汇款后,由专门人员“接力”,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难以在短时间内查证交易意向及后续资金流向,导致追赃困难。  

  四是打击处理难度大,上下游犯罪关联化。以公司模式实施的诈骗犯罪,涉案范围较广,证据种类众多且数量庞杂,给案件的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带来一定难度。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窝点分散,相互隔离,往往通过网络拨号、虚假IP地址与被害人联系。此类犯罪往往“体量”较大,有赖于其他上下游犯罪作为支撑,相互关联,盘根错节,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查处线索匮乏,有的被害人担心泄露隐私,不愿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根治铲除难度较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设立、经营等活动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检查,落实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铲除公司化运作犯罪活动滋生的土壤。加强对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把好查验关,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网络有害信息过滤,从源头上管控诈骗信息。二是形成打击合力。加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对被查处的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实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施行业从业限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司法机关应加大与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等的合作,及时斩断犯罪资金链和技术链。同时,注重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态势。三是提高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防范诈骗主题法制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该类犯罪的犯罪特点、惯用“套路”和社会危害,提高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针对此类犯罪组织成员年轻化的特点,加强对在校学习特别是毕业年级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辨别能力,防止走上犯罪道路。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