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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应引起重视
2017-12-14 14:15:00  来源:

  熟人性侵未成年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伦理关系,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发布的数据,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熟人作案的就有300起,占69.3%,近七成。熟人身份有继父、姨父等亲属,也包括朋友、邻居、老师等。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件18人,其中熟人作案13件14人,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需引起重视。

  案件特点  

  1.手段非暴力,以诱骗为主。因为受害人年龄小,防御能力弱,犯罪分子利用熟人的身份优势,加之欺骗、引诱,或利用特定关系产生的精神控制等手段可轻易实施作案。例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中,被害人彭某某母亲的同居男友李某某利用这一身份,以看电影、买电脑、允许看电视为由,先后3次在其住处诱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被害人母亲发现异常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2.作案周期长,隐蔽性较强。有相当部分性侵未成年犯罪案件长时间未被发现。因受害人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说出遭遇,家长也未及时关注孩子身体、情绪变化,往往要待孩子行为出现较大反差或他人提醒,才引起重视;甚至在若干年后,等孩子年龄增长,掌握一些生理知识后意识到遭受侵犯后向家长反映才曝光。如该院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某少年宫担任老师期间利用辅导的机会,先后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家长从其他同学口中听说才报案。  

  3.侦查取证难,口供易反复。这类案件多为非暴力性质,被害人体表不易留下伤痕,且案件有一定潜伏期,抓到现行犯情形较少,易错失获取犯罪者生物样本检材时机。此外,鉴于部分低龄受害人表达能力欠佳,描述受侵犯情节时易表达不清。在其他证据缺少情况下,经常要依赖犯罪分子口供。犯罪分子往往避重就轻,如回避强奸事实仅承认猥亵等。  

  4.家长不配合,证据复核难。因系熟人作案,家长出于面子或者妥协维系家庭关系考虑,容易动摇、翻证,甚至撤案、撤诉。复核孩子本身也会导致二次伤害,家长对此有抵触情绪,维权意识呈两极分化。而部分学校在此类事件发生后为维护学校声誉,也不予积极配合。  

  5.亲属性侵害,危害更严重。熟人作案中,有不少犯罪分子系受害人亲属,侵害往往伴随受害儿童成长的长期过程,对受害人身心及家庭危害更大,极易引发家庭悲剧。如该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害人姨父,于案发前的四年间,利用送回家、同住等机会,以暴力、欺骗等手段,先后多次对幼女倪某某实施奸淫,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原因分析  

  1. 熟人易使人产生信任,放松戒备。因受害人年龄小,易受熟人哄骗、恫吓、引诱而被精神控制,除非外界干预,很少有未成年受害人敢于发声;而父母基于对熟人的信任,缺少必要防备,“灯下黑”屡见不鲜;侵害者以熟人身份,更易接近受害人并取得对方及家属信任,加之占据身份地位优势,身体力量对比悬殊,使性侵案更易发生。  

  2.受害人低龄化,对生理知识缺乏基本认知。我国在未成年人性启蒙教育方面还比较落后,学校、家长往往“闪烁其辞、三缄其口”,致使未成年人对生理知识、性知识缺少基本认知,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未成年人被熟人侵犯时便无法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无法及时作出正确判别。  

  3.家长对子女缺少关注,防范维权意识不足。这既是案件普遍特征,更是案发诱因。这类案件中,家长缺少防范意识,常以工作繁忙等借口,对子女关注不够。此外,部分父母缺乏捍卫子女权益的意识,遇熟人作案,有时因顾及声誉、维系关系,仅以私下提醒、警告、殴打等方式“私了”,消极处理。更有甚者为息事宁人,仅让孩子远离对方或反过来批评子女,间接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4.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观念缺失。犯罪分子普遍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对未成年人摸、亲、甚至接触敏感部位只是“不规矩”,不属犯罪行为。此外,很多犯罪分子基本伦理道德观念沦丧,或因家庭矛盾、夫妻关系等,存在性格扭曲或变态人格心理,“双面人”情况突出。  

  5.熟人身份特殊,方便作案,成功率高。熟人犯罪善于分析熟悉受害人家庭具体生活规律,包括家长监护情况、作息习惯,熟悉受害人性格特点及弱点,善于利用作案环境,选择特定手段,以长辈亲属、老师等特殊身份作掩护,实施作案,隐蔽性强、成功率高。  

  三、惩防对策建议  

  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家长要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了解性侵含义;明白自己的身体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洗澡,医生检查等少数情形外,应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如果性侵者进而授意或恐吓“保守秘密”,则一定要告诉自己信赖的家长、老师等,求得帮助。学校需加强性知识教育,强调性侵未成年人属严重触犯法律,应当受到严惩。应当告诉学生,熟人也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传授防范性侵害知识技能,如外出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处停留,不轻易接受他人食物,遇有性侵危险时大声呼叫,适当自卫等,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2.家长应增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充分了解、谨慎选择孩子的照料者,不要把孩子交给除家人以外的异性照看。充分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熟悉孩子身边的亲戚、老师和伙伴情况;关注孩子情绪,反应异常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帮助孩子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孩子要上幼儿园或参与夏令营等集体活动,家长要提前了解情况,有条件可与组织者沟通,了解安全措施,保护孩子免受性骚扰,畅通投诉渠道,便于发现或者怀疑性侵时及时求助。家长还应树立法律维权理念,发现遭受侵害后,切忌一味隐忍、姑息、放纵;尽早发现,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并学会保存相关证据。  

  3.正确妥善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学生在校(或辅导机构)遭受性侵害后,校方应高度重视,及时积极应对。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绝不包庇、姑息;同时还应及时保护、帮助受害学生,保证其隐私安全,做好心理疏导。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特别注意保护受害人隐私,可通过指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尤其是女性办案人员参与,并加强与心理疏导专家合作,安抚受害人心理。对不捕、不诉案件,要跟进后续,做好释法说理以及家长、孩子心理疏导,同时监督侦查机关继续补证,为孩子回归正常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及专业社工队伍等民间团体作用,与学校及法律、社会等相关专业学者合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慈善机构建设、完善救助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未成年辅导机构人员的监管,探索职业禁止、建立师德黑名单,对有劣迹人员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媒体应在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以“零容忍”姿态对此类行为充分曝光,舆论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念,保护伦理道德,监督司法机关及时跟进,强化认知,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反思,压缩犯罪空间。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