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金融业发达,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众多,往往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之地。以无锡市梁溪区为例,2014年至2017年,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160件243人,案件数和涉案人员分别占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总数的31.7%、32.2%,严重危害辖区金融秩序,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亟待引起重视,并加强打击治理和风险防控。
一、发案案由相对集中,诈骗类案件高发。随着信用卡的高度普及和移动端金融平台的普遍应用,加之一人多卡的情况增多和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力度欠缺,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多卡套用、有组织有规模套现、养卡等现象加剧,造成涉信用卡金融犯罪高发。在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160件金融犯罪案件中,涉信用卡案件共计99件,高居案件总量的首位,占比达61.9%。不少涉案当事人由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导致其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涉猎对象,造成非法集资类案件高位运行。三年间,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25件,案件量仅次于涉信用卡案件,占比达15.6%。上述两类案件数合计占金融犯罪案件总量的77.5%。就具体犯罪类型而言,在上述160件243人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诈骗类案件的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共计113件166人,分别占比70.6%和68.3%,其中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的涉案人数高居金融犯罪总人数的前两位,分别达82人和52人。
二、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网络化趋势明显。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犯罪方法复杂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复合型案件多发,尤其在部分金融犯罪案件中,上下游分工细密,甚至形成产业链,具有模式化、流程化、网络化特点。如在陈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上下线间通过 QQ群、微信群等网络通讯平台进行联系,上线在群里发布作案“任务”,待下线在群里“接单”后,通过QQ、短信纠集多名行为人,约定集合地点集中发放他人身份证,再分成若干小组并指使各组员至不同银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为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其他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上述作案手法、成员分工配合模式等易复制易操作,极易通过网络被传播扩散,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给融资过程披上合法外衣,并运用“互联网+”“P2P”“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打破被害人警惕心态,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在早期形成高回报率的假象,引诱被害人上当,进而从中攫取高额集资款。
三、犯罪对象趋涉众化,老年人群体居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涉案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涉案范围不仅限于本市,甚至波及全国其他省市。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诸如企业退休人员等老年人群体手中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但当前民众投资渠道仍相对狭窄,他们出于对家庭子女减负等心理期望和对资本市场风险性的顾虑,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稳定保值的投资理财方式。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该类群体的这种投资需求和投机心理,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或骗取受害人资金,各式打着“投资”幌子的伪金融公司亦纷纷涌现。如吴某、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行为人以无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为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向60余名被害人吸收资金2082万元。
四、非法集资金额巨大,被害人损失惨重。从2014年以来爆发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来看,非法吸收资金动辄百万甚至数亿。如丰汇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4.4亿余元,戴某、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2.5亿余元。同时,由于该类犯罪的受害人多为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群体,他们本身经济状况不好,往往是动用全部积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一旦投资幻象破灭,会立即导致投资人个人及其家庭的日后生活保障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如在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明知金实公司及协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德善(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均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通过社交网络宣传、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金实公司的“惠农富”“惠农益”“新手标”“福利标”等各类理财产品,承诺对投资本息提供担保,并使用金实公司提供的POS机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吸收资金。经鉴定,金实公司无锡分公司共非法吸收资金累计约3.02亿元,截至案发共有9551万元未能兑付。
五、监管模式相对滞后,金融风险防控难。一方面,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仍重在市场准入,难以实现全覆盖,尚存监管盲区,即便诸如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公司,由于注册成立简便,成立后又无后续相应交易环节的监管措施,致使此类公司开展非法活动不能及时被发现,一旦发生资金链断、相关人员跑路,待刑事司法手段介入时已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在金融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监管缝隙,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平台,即便在一些犯罪活动的早期就发现其具有明显反常迹象,但往往因单一的监管机构无法及时作出反应或缺乏监管条件,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展,诸如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新类型案件亦不断涌现。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间信息不对称、风险共享渠道不畅、行业监管不严,导致相关犯罪成本低、易得手。以车险为例,由于保险标的和保险公司相分离,保险公司难以实时掌控投保人、受益人、保险标的现状,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保险标的的流动性为不法分子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手段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在梁溪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办理的2起汽车保险诈骗案中,15名涉案人员均为汽修公司员工,被害单位涉及6家保险公司。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司法协作配合,精准打击金融犯罪。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协调统一公检法在办理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等特定类案方面的司法共识,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和金融风险的分析研判,提高办案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有力保障金融安全稳定。构建信息交换体系,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等常设性联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优势,共同构建金融秩序重大安全风险信息库,并推动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促进形成跨金融市场的统一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优化内外防控机制,有效预防金融犯罪。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稽查和日常检查,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金融犯罪监测机制,通过协调工商、税务、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监测涉金融业的违法经营行为;通过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实时监测异常资金流动、存取款、投保理赔等行为,发现异常风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联合执法。司法机关结合办案帮助金融机构排查防范内部存在的风险漏洞,帮助金融行业堵漏建制。完善立体宣传网络,合力防范金融风险。司法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内容,借助金融机构自有宣传平台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金融客户的警示教育宣传,利用商业楼宇、基层社区等宣传阵地重点加强对商业楼宇物业人员、社区中老年人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维护群众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