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被告人孙洪宜生产、销售假药案,无锡市中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意见,裁定进入再审后依法作出再审判决,对被告人孙洪宜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
原审被告单位济南汉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孙洪宜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206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济南汉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洪宜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无锡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决。
无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无锡市中院(2017)苏02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裁定对作为被告单位济南汉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孙洪宜,仅判处自由刑,没有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