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锡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朱东海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一案,获一审判决,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东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朱东海(男,46岁,江苏无锡人)明知徐洋洋(男,33岁,江苏阜宁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已被判刑)经营的万全财富金融公司与方明喜(男,30岁,安徽颍上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骨干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刑)等人经营的万友财富金融公司性质、经营模式、经营手法一样,均系“套路贷”公司,仍将获知的公安机关正查获方明喜等人“财富”公司事宜告知徐洋洋,企图帮助徐洋洋逃避公安机关查处。8月17日,在徐洋洋要求下,又将其通过警务平台查询到的方明喜案件情况、已被刑拘等信息透露给徐洋洋,后又多次与徐洋洋联系,告知徐洋洋公安机关仍在严查“财富”公司,徐洋洋得知消息后暂停公司营业并外逃躲避。另查明,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朱东海在担任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巡特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期间,利用负责大型活动审批和安保等职务之便,在活动审批和现场安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万元。
该案系中央督导组来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巡察以来,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个公职人员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由分管检察长直接办理,并先后向本院及市院进行汇报,共同研究案情,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庭审中,围绕本案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受贿部分能否认定为自首、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势、何为“保护伞”、为什么要严惩“保护伞”等发表了法理情相结合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