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山东省检察院确定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年”。作为侦监部门的一名主任检察官,在年初,我给制定了一份“123计划”:把握一个重点,即监督主责主业;围绕两个核心,即以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为核心;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审查逮捕能力,提高监督核心能力,提高监督规范化水平。通过一年的努力,我可以很自信地说,年初制定的计划均已完成,特别是最近刚刚办理的这起“案中案”,更好地诠释了我们的办案成效和工作计划落地的轨迹。
12月5日,付某在看守所接受了讯问,供述了伪造CT报告单的经过。付某是邹城某商贸公司员工,丈夫谢某和朋友合伙经营一家小超市。近半年来,付某总感觉丈夫有点不对劲,一到家,手机就调成静音,还总是心神不定。9月初的一天深夜,丈夫迟迟不归,付某就去小超市附近找。看见自家车停在路边,付某拉开车门,丈夫正在和一个女人缠绵,盛怒之下双方撕扯打闹,付某被谢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10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谢某提请逮捕。案件移送到我院后,随着审查的深入,疑点逐一浮出水面。
提审时,谢某声泪俱下,辩解自己没有打妻子头部,曾去医院拿了妻子的CT报告单,报告单显示妻子头部并未受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依据付某提供的CT报告,鉴定付某双侧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家医院的CT报告怎会出现两个结论?职业的敏感性提醒我,这起简单的伤害案件并不简单。
我调整了办案思路,兵分三路,一组去医院提取付某的CT报告原件;一组去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调查人体损伤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另一组提前介入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对付某进行询问并带她到省立医院进行伤情复查。
最终证实,付某的头部并没有外伤史,她提供给公安机关的CT报告是伪造的。而公安机关没有提取相关资料也没有认真复核,依据伪造的报告作出了鉴定。
10月21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谢某的决定。同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监督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此外,我院启动监督立案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追究付某刑事责任。10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12月5日移送审查逮捕。对于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鉴于因夫妻情感问题引发矛盾,且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付某真诚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