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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民事监督信访案
2018-01-15 15:01:00  来源:

  13日下午,来访人张某因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其与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的裁定,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接待人员联合接访律师、民行科工作人员耐心依情依理依法做通张某思想工作,成功化解一起信访案件。

  经了解,来访人张某系江苏阜宁县人,20066月份开始在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1月,张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待遇。2017417日,张某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养老保险待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宜兴市金鱼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20176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201711月,张某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转交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宜兴市人民法院在20171212日向张某出具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法律释明书,张某对此不服,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法律监督。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接待人员认真了解情况后,向张某解释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并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1条关于未上诉而提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告知张某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但张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上诉,但是提请再审后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法律释明书,应当等同于接受了其再审申请。针对张某的疑惑,控申科接待人员结合法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做出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超过上诉期限未提请上诉而直接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而法院的法律释明书只是用来释法说理的,不等同于接受了再审申请。此外,针对张某不熟悉法律的情况,控申科接待人员及时让接访律师和民行科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释法说理,并对张某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张某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答复和建议,并对检察机关的热情接待和专业解释表示感谢。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