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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民事案件申诉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2018-01-15 15:01:00  来源:

  111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一民事案件申诉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某某,21岁,系苏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其原在宜兴市光荣西路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在20157月市场估价为256万元,系用其生父所给资金购买。201111月,刘某某的母亲刘某凤用该房产为朋友俞某某投资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后俞某某未能收回投资。20135月,抵押权人宜兴市新天地公司将刘某某、刘某凤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6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刘某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3月,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房产抵偿给新天地公司。  

  201766日该房产过户完毕后,刘某凤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刘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要求将刘某某从失信人名单撤下。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依职权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刘某某签署抵押合同时系未成年人,刘某凤代其抵押登记亦非为其学习、生活之用。201795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的检察建议,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1018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1712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营作为主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虽然该案目前已中止执行原调解协议,刘某凤、刘某某母子尚可住在原房子里,但刘某凤无固定经济来源,刘某某左手手骨曾受伤骨折,其在读书期间每月生活费仅600元,只好在每日来回路程要2个小时的校外餐馆打工增加补贴,据此情况应予救助。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之前主要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困难救助,对民事被侵权人的救助尚无先例,该院综合缜密评估后认为,此案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程度较严重,刘某某、刘某凤当前处于特别困难阶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救助条件。  

  为此,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刘某某、刘某凤发放救助金1.5万元。检察机关的雪中送炭和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的做法让刘某某十分感激,他表示要鼓足勇气,战胜困难,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