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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获改判
2018-02-09 11:30:00  来源:

  近日,由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江阴市人民法院再审的周海荣故意伤害案获得了改判。这是检察机关推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以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首例控申部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得法院改判的案件。

  2015713日下午,周海荣因其父亲周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一直未解决,遂至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15号祝塘派出所门卫调解室,趁吴某某不备,将事先购买的ZIPPO煤油倒在吴某某身上,后用打火机点燃,致吴某某全身多处被烧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鉴定,吴某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江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海荣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周海荣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向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该院控申科受理该案后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经审查,原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海荣被江阴市公安局安排在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地执行监视居住,安排警力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并对其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周海荣是江阴本地人,在江阴本地有固定居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住处执行。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海荣被监视居住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法应当折抵刑期,原案刑事判决未运用该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2017714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1792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周海荣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再审,并于20171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122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将周海荣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从原审判决刑期中折抵。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