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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
2018-09-10 11:09:00  来源:

    8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采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就刘嘉文与新天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改判。

    201111月,刘玉凤与男友俞建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宜兴市新天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借款150万元。同日,刘玉凤将本人与儿子刘嘉文按份共有的房屋(刘玉凤份额1%,儿子刘嘉文份额99%)与新天地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玉凤与刘嘉文分别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签订合同时刘嘉文只有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刘玉凤向房产登记部门出具了保证书,承诺借款用于其子刘嘉文的生活、学习支出,而后经查明,这15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俞建强投资的公司与茶厂经营中。贷款到期后,因经营不善,刘玉凤与俞建强无力偿还。20135月,新天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玉凤偿还所借15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刘嘉文以其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014,宜兴市人民法院在调解中支持了新天地公司的请求,并在调解书中要求刘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将刘嘉文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6月,刘嘉文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将其从失信人名单中移除。该检察院检察长李营及民行部门干警组成办案小组承办了此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决定立案审查。因该案系调解结案,未经过上诉、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相对有限。争议房产已实际过户到对方名下,扭转该案的难度较大。主办检察官李营经过审查证据、分析案情、主持案件讨论会,认为刘嘉文签署抵押合同时系未成年人,刘玉凤代其抵押登记亦非为其学习、生活之用。原调解书让刘嘉文承担担保责任混淆了人保和物保。刘玉凤处理刘嘉文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且违背民众基本道德情感。  

    201795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要求再审的检察建议。2017101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1712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8830日,作出再审判决,决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新天地公司有权就争议房产1%的份额受偿,驳回新天地公司对刘嘉文的诉讼请求。  

    此外,鉴于刘玉凤无固定经济来源,此案对刘嘉文权益的侵害程度较严重,家庭处于特别困难阶段,该检察院于20181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对刘嘉文发放15000元救助款,系无锡市首次对民事被侵权人实施司法救助。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