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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锡市锦昌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峰骗取贷款案”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典型案例
2018-12-04 13:48: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锡市锦昌不锈钢有限公司、王峰骗取贷款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一书。

  该案中,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峰实际控制并经营的被告单位无锡市锦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昌公司)多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桥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中桥支行)申请办理贷款。被告人王峰在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质押物的情况下,伪造质押物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找他人伪造高价格的不锈钢卷外包装标签粘贴于低价不锈钢卷上冒充规定的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并伪造有关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待银行审核后将贷款发放至贷款用途购销合同上约定的“销货单位”账户后,“销货单位”再将资金周转回流至锦昌公司账户。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峰通过上述手法,以犯罪嫌疑单位锦昌公司的名义,先后7次共计骗取交行中桥支行人民币2850万元贷款,至案发仅归还134万余元。经审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锦昌公司、被告人王峰均未提出上诉。

  因本案涉及金融、财务、票据等专业知识,办理难度很大。移送该检察院后,该检察院高度重视,并指定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组负责办理该案。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针对取证、认定共犯、认定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对涉案质押物鉴定、认定虚假合同等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引导侦查和补充侦查,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坚实基础。严格法律适用,准确定性此罪与彼罪。准确把握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主观目的”、“构罪标准”等方面的区别,针对刑法对贷款诈骗行为打击更严厉处罚更重的规定,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及补充侦查,在穷尽侦查手段取证而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后,决定以骗取贷款罪定罪提起公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严认定共犯。经审查,本案中“销货单位”配合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周转、回流至被告单位,但基于“销货单位”纯粹碍于情面、给予帮助,并没有获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共犯处理,因此没有追诉“销货单位”刑事责任。及时提出针对性建议,充分体现检察贡献度。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骗取贷款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检察院一般不建议3年以上的量刑档,法院一般也均对骗取贷款罪在3年以下进行实际量刑,导致实践中产生骗取贷款数额差距巨大但实际量刑差距较小的情况,不利于发挥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因此在报送案例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解释的建议。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