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田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再审改判,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有序。
2015年5月,吴某持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归还借款472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田某支付吴某借款31500元及利息。田某认为其与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系虚假诉讼,遂向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调查核实查明,田某于2014年9月出具借条向吴某借款88000元,后田某归还了56500元。2015年4月,双方协商以45000元了结债务,田某履行协议后吴某向其归还了88000元的借条,但吴某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田某借款88000元的借条。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院会同相关单位通过鉴定、询问等方式进一步开展工作。经查,吴某指使其女儿伪造了田某借款88000元的借条,并将伪造的借条还给田俊伟,而持真借条向法院起诉。
该院认为,吴某在与田某之间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虚假诉讼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公正,遂依法提请抗诉。
法院经再审认为,以45000元结清债务的意思表示双方一致。在田某履行了还款约定后,吴某交还假借条具有欺骗债务还款方的恶意,应当认定为吴某对以45000元结清债务未有明确异议、是认可就此结清双方间债权债务的意思行为。吴某后又以未交还的金额为88000元的真实借条提起原审诉讼,存在隐瞒实际约定以45000元结清债务的情况,是欲通过不诚实信用的方法获取实际约定且已履行完毕的还款以外的利益,遂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